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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情人幽会被拍照 丈夫获8000元精神赔偿金

来源:大江网
2010年09月29日05:04
  本报讯 朱志强记者方维芳报道:妻子矢口否认自己红杏出墙,却被丈夫偷拍到与情人幽会的照片。19日,新干县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

  2005年,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1月,原告王某听到其妻“生活作风不正派”的传言,但聂某对此否认。2010年4月,王某跟踪拍下了妻子与情人幽会的照片。其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偷拍的照片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王某提供的照片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较大精神伤害。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聂某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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