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息报9月29日报道 两年前,作为“民间法律工作者”的残疾人薛广金因“嫖娼”被强制收容教养半年。他认为,“嫖娼”是警方故意设下的圈套,因他是老上访户,“得罪了很多人”,有人想“整”他。
获得自由后,薛广金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昨日,昆明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事件“钓鱼抓嫖”的两个版本
对于两年前的那次抓捕,薛广金和警方说法有两个不同版本。
薛广金说,2008年,他任云南一家制药企业的法律顾问,当年4月1日18时许,他被汪姓男子以请他帮忙代理案件为由,邀到石林县城某酒店和两名女子一起吃饭、喝酒,后被灌醉,并扶到酒店客房休息。睡梦中他被敲门声惊醒,发现自己和一方姓女子赤裸躺在一起。随后,石林县公安局于2008年4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又于同年4月17日对其收容教育6个月。
石林县公安局表示,事发当晚九点半,警方发现有人用一个身份证登记两间房并有多人入住,便依法检查。结果发现一男一女混住同一房间,询问后发现2人有卖淫嫖娼嫌疑,便传唤至鹿阜派出所。经调查证实,两人的行为确系卖淫嫖娼行为。
薛广金称,他被陷“嫖娼门”是警方故意设下的圈套,有人专门在整他。“警察是在钓鱼执法!”重获自由后,薛广金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国家赔偿2万余元。宜良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方姓女子和汪姓男子并非公安局工作人员,不能确认为公安机关诱饵,也不能确认为是公安机关设下的圈套,驳回原告的诉请。宣判后薛广金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疑点薛广金的三个疑问
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开庭二审此案。“警方并没有钓鱼执法。”庭上,石林警方称,他们根本不认识汪某和方某,而是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他们的嫖娼事实。“警察在执法中无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薛广金说,自己和妻子都是残疾人,没有固定工作,因此常向各部门反映情况,成了石林有名的“上访户”,也得罪了很多领导,他怀疑这是他被抓的原因。对此,薛广金提出了警方抓嫖中的三大疑点。
疑点一
汪某在约他吃饭前就先订好了两间房,“他怎知我会醉,一定会住旅馆?”这说明一切都是警方事先和汪某安排好的。
疑点二
当晚汪某定了两间房,他被弄到303,汪某和另一女子进了305。警方为什么直接去了303,没检查305和其他房间?警方破门而入时,为何摄像机、照相机、工具箱装备齐全。
疑点三
汪某和方某是最能证明他清白的人,而方某事发后就失踪了,汪某总“躲”着他,连预付给他的400元“代理费”也不敢跟他要。“警方既然有方某的书面证言,为何不让她出庭和我当场对质?”
焦点薛广金是否嫖娼警方是否重复处罚
“我是个残疾人,3级重度伤残,一个月拿一百多块的低保,我怎么会花200块去嫖娼?”薛广金说,石林公安在一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只有自己穿着衣服抽烟的画面,没有捉奸在床的画面;也没有在方某体内检查出精斑,因此主体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自己嫖娼。
公安机关则表示,汪某和方某签字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观上薛广金与方某谈好了价格,客观上双方共居同一房间内。笔录中陈述的“陪我睡到天亮给你200元”、“谈过价,200元”相互印证,因此认定薛广金的嫖娼事实清楚。
对于警方是否重复处罚的问题,薛广金认为,石林公安先拘留其15日,后收容教育半年,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且所谓“收容教育”,和“收容遣送”一样,后一项早废止,前一项虽未废止,但因违反新法和上位法,早已失效。
警方认为,收容教育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可同时进行。且国务院出台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
关注二审为何不公开
昨日,大批记者到法庭参加旁听,却并未获许进入,法官表示“该案不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二审为何不公开了?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昆明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不是对媒体隐瞒什么,我们不存在不能正面回应媒体的情况。”马勇说,卖淫嫖娼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只是薛广金的隐私,还有女方的隐私。按照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审法院当时是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的,但薛广金提出书面申请公开开庭审理,当时也有几名记者到庭参加旁听,法院就允许他们进去了。“一审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