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本报通讯员邱晋
卖淫交易出现在台湾,介绍卖淫发生在大陆,两者相联的是虚无飘渺的网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介绍卖淫的聊天记录,而无嫖客和卖淫女的印证……
近日,这起利用网络介绍卖淫的案件得以尘埃落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尹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此案已一审终审,被告人尹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
外出打工惊喜发现“财”路 这起颇有点离奇色彩的案件可以追溯到4年前。
2006年3月,不愿在家务农的尹涛从重庆老家来到福建厦门,被一个叫阿泉(在逃)的台湾人招聘进了一家网络公司。阿泉告诉尹涛,他在交友网站上做的生意很来钱。看着尹涛迷惘的样子,阿泉透了底牌:就是在网站上介绍卖淫。想想辛辛苦苦打工挣不了多少钱,尹涛动心了。
此后,尹涛加入了阿泉的“团队”,阿泉提供台湾的交友网站网址,尹涛等人则在网站上找男子聊天,设法问对方要不要“找小姐”。如果对方愿意,他们就通过网络电话或MSN和客人约定见面时间、地点以及价钱。联系妥当以后,尹涛就把信息反馈给阿泉,阿泉再联系台湾的卖淫女子。
当然,尹涛网上的聊天对象都是身处台湾的男子,卖淫女也在台湾。这为后来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据查,当时每介绍一起卖淫“业务”的酬劳大约在2500元台币至3500元台币,尹涛按1%提成。
在大陆介绍卖淫,在台湾实施卖淫,靠着互联网,尹涛跟着阿泉干起了“隔山打牛”
的勾当,并暗自认为,这样做台湾、大陆都管不了他们。慢慢地,随着“业务”越来越熟,挣的钱也多了起来,到2007年7月,尹涛竟然挣了20多万元,感觉挣足发展本钱的尹涛回到了重庆。
当上合伙人建介绍卖淫“团队” 2008年2月,阿泉打电话给尹涛,问他有没有兴趣自己做业务,此时做什么都亏本的尹涛当即答应了,两人谈好尹涛根据每个月总量提成两成。从此,尹涛当上合伙人,开始组建自己的介绍卖淫“团队”。
尹涛先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高新区等地租房子,买电脑,招聘了几个人,正式开始搞业务。为了让公司看起来“像模像样”,尹涛还规范了“业务操作程序”:由阿泉提供台湾的交友网站和色情网站,键盘手们在各个网站上用女性身份注册,在网站留言板上打卖淫的广告,并留有联系的MSN号码,嫖客可与键盘手在网上联系。
二是由键盘手以女孩的名字进入台湾的交友网站,专点男生聊天并以妓女的身份问是否愿意嫖娼。如愿意嫖娼就留下客人电话并告之价钱、见面的地点等,再由阿泉安排台湾的妓女与嫖客见面……
“生意兴隆”竟立档案搞回访 为了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尹涛还规定业务做完之后要通过MSN和对方客人进行回访,比如问一下客人对小姐的服务是否满意之类的,这样做一个是防止阿泉到时不认账,不给提成,同时自己也要做账;二是和客人搞好关系,以后还有机会做业务。
对于几个长期客户,尹涛等人还建立了详细的档案,经常问候、联系。“良好”的管理和服务,使得尹涛等人果然“生意兴隆”,按照尹涛等人自己的记载,仅仅2008年12月2日到21日这20天时间,就做成了业务210笔。
电子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22日晚,重庆警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常规入户检查,发现了该出租屋内的电脑聊天记录以及交易记录账本。
记录显示,该出租屋内的人介绍卖淫活动300余次。此后,警方又从相关银行中提取了汇款记录。尹涛等人也对其“经营活动”供认不讳。然而警方发现,这起新类型犯罪案件有些棘手。
侦办案件的警方介绍,此案系大陆人通过互联网介绍台湾地区嫖客和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社会危害性发生在台湾,侵犯的也是台湾的社会秩序。介绍卖淫行为按照台湾刑法应当认定犯罪,罪名为图利使人为性交罪,在大陆也同样触犯刑律,应当予以打击。
“但在实践中,对于以往办理的介绍卖淫案件,至少要有两对嫖客与卖淫女的证言才能成立。而本案因各种原因,大陆与台湾地区没有司法合作协议,不可能进一步搜集证言。此外,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发生在台湾,侵犯的是台湾社会秩序,能否适用大陆法律呢?”这位民警说。
承办此案的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多次调查和讨论认为,大量电子证据证明了尹涛的犯罪事实。
九龙坡区检察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法学教授对该案认真评定后认为:介绍卖淫不管在台湾地区还是在大陆都是违法行为,介绍卖淫行为不需要结果的必然发生、性行为是否发生,只要印证介绍行为的发生,而且该介绍卖淫行为同样危害了大陆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可以以介绍卖淫罪起诉。
本报重庆9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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