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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市州县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 防个人独断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2010年09月30日09:15
制图/陈昂
制图/陈昂

  本报记者李柯夫 实习生刘帅英 长沙报道

  干部任免少数人定调子,多数人随大流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昨天,省委组织部发布《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在干部任免中要实行票决制,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常委一样,都只有一票的权重。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武吉海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议决制”变“票决制”

  以前常委会在讨论干部时往往是书记主持,常委们口头发表意见,最后由书记归纳大家的意见后形成决议。这就是大家熟悉的“议决制”。这一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书记的看法往往会左右大家的意见,常委有看法也不便公开发表。

  武吉海说,《任免干部票决制》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或提名人选(本级党委常委兼任的除外),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后,还要提请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常委会成员对表决对象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当场公布票决结果

  据了解,我省已在9个市州、8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干部任免票决制试点,但缺乏一个明确的操作程序。

  武吉海介绍说,新办法制定了操作程序,要求任免干部票决必须按6个步骤进行,即介绍干部任免建议方案,讨论干部任免建议方案,确定表决对象,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任免决定或推荐、提名意见和任免建议。

  同时,票决情况应当通过书面或影音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与票决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涉及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

  武吉海认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实行票决,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民主,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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