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小贩谩骂女城管,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的男青年郑某出手打伤骂人小贩。昨天,东城法院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现场回放 女城管遭谩骂 男子拔“拳”相助 24岁的郑某是山东人,案发前在鸟巢当保安。今年5月11日下午,郑某因回家探亲,到北京站乘车。在经过北京站西街过街天桥时,看到一卖瓶装水的男子正在谩骂一名女城管队员,旁边许多人围观。郑某听了两分钟,觉得男子骂得非常难听,就上去推开男子,把他按倒在地。男子从地上站起来后,给了郑某一拳,郑某便回手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致其右眼眼眶内壁骨折。随后,郑某拿出手机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男子经鉴定为轻伤。
法庭认定 精神病+非私利 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郑某2007年曾因精神受过刺激,患有双向情感障碍,这是一种以持续的情感高涨(躁狂)和低落(抑郁)交替出现的精神病。
公诉机关认为,郑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郑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城管也向检方出具了有利于郑某的证明,称事发时被商贩推搡的女城管也受轻伤,郑某是为女城管队员“伸张正义”,希望能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显然接受了这些说法,最后认定: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因为郑某打伤他人并非出于私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其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案外释疑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5月记者曾采访过另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当时同样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精神疾病证明的被告苏某,因检方指控其用绳子勒住过路女孩抢走6元钱,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
那么精神病人究竟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最后被免刑的郑某为何没被取保候审?
记者采访律师了解到,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不负刑事责任”和“可负刑事责任”两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负刑事责任,但应严加看管或强制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后一种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郑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主审法官认为,郑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首,加之他出手打人,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量刑时也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数字说话 精神病肇事率为10% 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2009年12月27日,在李磊杀死一家六口血案的同一个小区,38岁的张武力持刀杀死妻子及10岁的儿子后,在卧室的墙上留下血书“为了人民”,然后拨打电话自首。经鉴定张武力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病发,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据相关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北京安定医院做过一项精神病刑事鉴定案统计显示,在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的案例中,患有精神疾病的约占82%。他们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者为主,共占94.1%。媒体曾披露,约有九成的精神病人不能享受到有效治疗。
本报记者 王蔷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