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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任何组织个人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01日16:47
  新华网福州10月1日电(记者 郑良)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不得进行信息交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组织和个人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列举方式,对于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方面,《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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