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民兵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涉及以下3个方面的待遇。
一是依法提供生活保障。民兵执行任务中的生活保障,坚持以当地政府保障为主、其他保障为辅的原则。《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二是依法享受在岗待遇和误工补贴。《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对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作出明确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的民兵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执行任务民兵的报酬或者补助,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三是依法享受伤亡抚恤。《民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民兵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属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属于事业单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属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办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劳保伤亡政策待遇办理;不属于这些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待业青年、学校学生等,可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及民兵伤亡政策办理。民兵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批准为烈士,符合因公牺牲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因公牺牲,伤残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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