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万安原两干部刑满分工作引争议
律师称分配工作依据的文件已失效 省人社厅表示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两人可开除
2007年8月和10月,吉安市万安县林业局两名林业工作站(事业单位)站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满后,万安县人社局又为两人重新分配了工作。尽管职务和工资都下降,但还是在当地引起了争议。
而原国家人事部和监察部早在2006年就发文称,“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再次发文称“可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律师表示,这两份通知先后的公布都让原有的万安县人社局所依据的文件失效,因此万安县给两人分配工作是错误的。
省人社厅也表示,由于公务员处分条例早在2007年6月1日就已实施,因此参照的时间也应从实施日起,一般可给予开除。
原两干部刑满后重新分配工作
9月16日下午,卓衍明以林政员的公务身份与同事下乡开展林政工作。
卓衍明所在的万安县枧头林业工作站副站长李冬荣告诉记者,该站在全县负责4个乡镇的林业工作,他们两人负责县城芙蓉镇的流动点。
2007年7月之前,卓衍明历任万安县宝山林业工作站站长、枧头林业工作站站长、沙坪林业工作站站长、枧头林业工作站站长。让他命运发生变迁的,是2006年发生的受贿案。
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卓衍明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万元,卓衍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案发后,他全部退清赃款,并能主动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007年8月27日,万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卓衍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满后,卓衍明重新分配了工作,在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枧头林业工作站,岗位为初级工,岗位工资545元,从2008年9月起算。
和卓衍明情况一样的,还有万安县高陂林业工作站站长吴传林。2007年10月24日,万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吴传林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吴传林在刑期满后也重新分配了工作。
服刑期领工资但事后被追回
两名干部刑满后获重新分配工作,尽管职务和工资都下降,但还是在当地引起了争议。人们在举报时强烈要求开除他们的公职。
8月23日,吉安市市长信箱就曾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称:“卓衍明逮捕后两天就被放出来了,大摇大摆逍遥法外,天天到处请客送礼,不上班还拿着国家财政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人家被判刑的都已开除,强烈要求开除卓衍明。”
万安县县林业局对此进行回复的《调查情况汇报》显示,从2007年8月27日判刑至2008年8月26日刑满期间,卓衍明不但领到了每月生活费522.75元,还另外领到了工资8576.90元。
显然,卓衍明在被判处缓刑后,并没正常上班,但也没被开除,照常领取工资。直到刑满后,林业局方才在2008年10月16日向卓衍明收回了工资。
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许永琳介绍,卓衍明和吴传林两个站长的情况一样,都领到了生活费,但工资是由于在判刑之前就发放了,只是收回工资需要一个过程。他说:“服刑期间肯定是没有工资的,但一些程序执行起来是需要时间的。”
“重新分配是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据了解,2008年5月28日,万安县纪检委曾开常委会讨论作出决定,给予卓衍明开除党籍处分。
在服刑期满后,卓衍明在2008年10月7日提交了重新分配工作的申请,同时,芙蓉镇派出所也出具了他在服刑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证明书。县林业局也向县人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关于给予卓衍明通知重新分配工作的函》。2008年10月8日,万安县人社局批复同意卓衍明重新分配到林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枧头林业工作站工作。高陂林业工作站站长吴传林也同样获得重新分配。
9月16日,许永琳介绍,重新给两人分配工作的决定,是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文(以下简称“1989年文件”)作出的,该文件规定,“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满后表现较好的,经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及工资的确定,是根据原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以下简称“1999年文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函》的相关规定。
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这类情况
对此,有举报人称,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7】152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2007年文件”)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而处分条例则明确规定,判处缓刑的予以开除。
针对这一点,万安县人社局人事股股长郭平华9月17日受访时介绍,若参照该文件,那卓衍明肯定是要开除的,但他们是以《通知》的发出时间为执行的界限,下发通知的时间是在其判缓刑之后,所以不参照此文,应参照此前的有关文件规定。而此前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获得重新分配工作,所以卓衍明的处分应按照以前文件规定执行,不需开除,应该分配工作。
据悉,《通知》发出的时间是2007年12月19日,卓衍明判刑时间2007年8月27日之后。
郭平华还介绍,在万安县不仅是他们两人如此,其他人在缓刑后也都被重新分配了工作,“只要是在《通知》时间2007年12月19日之前的,都有分配,之后的都开除”。
而据了解,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这类情况。不但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后被重新安排了工作,甚至一些公务员也有在获缓刑后重新上岗的。4月份,贵州省贵定县政府官方网站的两则公示就曾引起轩然大波,公告显示,两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乡干部,被重新安排进本系统工作。
律师称参照的“有关规定”已失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6年12月25日,原国家人事部也曾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9月21日,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曹晟律师受访时认为,2006年的这份《通知》,已经宣告原国家人事部原有的1989年和1999年文件失效了。原国家人事部2007年下发的通知,再次宣告这两个文件不能使用。万安县人社局依据两个失效的文件对获判缓刑的人员重新分配工作是错误的。
曹晟解释说,2006年、2007年的《通知》指出“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公务员法修改了,那么参照的内容必然要修改。“尽管人事和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手续,但依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要开除。开除后,就没有什么所谓的临时工作和再分配一说,要想再分配,就得统一招考。因此连考验期拿生活费都是错误的。”
退一步来说,万安县人社局以卓衍明判缓刑时间在2007年8月27日为由,认为卓衍明的处分应按以前文件规定执行,不需开除工作,这种理解也说不过去。即便要分配工作也必须等刑满后,人社局审批同意给安排工作的时间是2008年10月8日,此时按照人社局理解2007年的《通知》也已经生效,也必须依照该通知的精神来进行审批,那么2008年缓刑期满怎么可能再分配工作。曹晟说,按此推理,高陂林业工作站站长吴传林的情况,也不能获得分配工作。
省人社厅表示参照处分条例可开除
9月21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管理处一费姓负责人受访时介绍,虽然2007年文件的发文时间是在2007年12月19日,但按照文件理解,“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参照时间不应是通知时间2007年12月19日之后,而是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的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参照处理。
这位费姓负责人解释,也就是说,在2007年6月1日之后,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而卓衍明和吴传林之前都是林业工作站站长,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可以开除。
该负责人说:“不过,由于是由地方主管部门处理,而不是省里直接处理,所以在贯彻执行政策文件时,各个地方会有所不同,是否保留工作要看违法违纪情节是否严重。”
文/图 记者 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