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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拿捏诉讼监督分寸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1日07:29
  本报记者李娜

  看守所里,检察官正在提审一名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这些供词都不是真的,因为我遭到了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大呼冤枉。

  一场严谨的调查随即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渎职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规定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五部门有关负责人10月10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全面调查增强监督针对性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发现有证据证明或接到举报、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即应予以受理和进行调查。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监督纠正。”

  规定明确界定了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

  为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诉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规定第七条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

  分不同层次处理相互衔接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有关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

  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且有关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

  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该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

  “这样就建立了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诉讼监督措施体系。”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

  调查违法不得用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

  除此以外,规定还就调查的期限明确为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两个月”。

  “这是为了防止将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相混淆。”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才能进入职务犯罪的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

  “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种调查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检察人员也在调查核实范围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被调查人不服检察院调查结论的,可以提出申诉,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10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复核,并在20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检察院。

  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强化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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