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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财产应避免让公众陷入忧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11日07:51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普遍关注。根据草案,征用并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部讨论中的地方法规,引发民众争议的焦点在于,个人财产究竟可不可以因突发事件而被征用。关于这一点,其实不必争论,因为答案是肯定的。我国12年前开始施行的《防震减灾法》对此早有相关规定;2007年,相继施行的《物权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两部重要法律,也明确措辞“可以征用”。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川版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征用个人财产也是有坚实的法律依据的。

  任何公共治理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受益者归根结底是大众,这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得更明显。一户人家失火,消防龙头对准的虽然是着火点,但我们无法否认消防队的安全救护其实覆盖了整栋楼乃至更大区域。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承的角度,公民的个人财产被征用不应存在认识上的障碍与情感上的抵触,况且以立法形式向政府授权,体现了一种法治的进步,“依法征用”总比“依情征用”更有说服力,也更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可以征用”只是一种原则,其背后还有一大堆事情需要予以明确。比如,“突发事件”与“征用行为”之间是否可以天然存在勾连关系,“征用程序”应怎么走,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征用”,征用之后的“补偿”如何定性与定量,等等。这些问题在《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上位法中,我们暂时还找不到特别明确的答案。因而,四川的此次立法,能否在这些既是细节又是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民众对财产征用放心与否。

  千万不要小瞧这些事关具体操作的大大小小问题,它们与民众的权利与利益可是息息相关。前面与社会义务相关的一些“大道理”,其实老百姓都懂,他们之所以对个人财产被征用(即便是“依法征用”)持警惕与敏感态度,就是因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他们的权益还是有受侵害的危险。经验教训表明,法律一旦“留空”,就会给有些执法者造成“钻空”的冲动,就会给公民造成潜在的伤害。在这样的态势下,地方法规对财产征用的规定,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法律程序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公众的忧虑。(王景曙)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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