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实名曝光闯红灯”是人格尊严的后移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1日07:52
  法治观察

  朱四倍

  10月9日,江苏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该市出台的实施方案,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10月10日《新京报》)。

  此前,某地曾出现过将乱穿马路者照片示众,公开违法者不文明行为的事实,这被舆论认为是以不文明的执法手段来纠正老百姓的不文明行为,并不妥当。而宿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行为显现了与其如出一辙的逻辑,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权力者何以如此迷恋通过羞辱公民个体来谋求社会秩序和提高治理效率的目的?难道我们就没有更好的选择了吗?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人不被作为一个高于秩序的概念来看待,带来的必然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漠视和对人权乃至法治的践踏。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一个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结果而不关注人权,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压迫”。我们不难发现,把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刊登于媒体,是权力者追求治理效果和效率而无视公民尊严和人格的体现。

  隐藏在宿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行为背后的羞辱逻辑是明显可见的。宿迁的做法有“杀一儆百”含义在内,不过,其追求的效果,值得怀疑。因为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治理的目的乃是一种常识。将行人闯红灯行为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很难有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反抗和对立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难堪,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并不利于对其教育,也很难对他人起到良好的刺激性效果。事实上,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社会,对于他们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这是我们能容忍的吗?

  更何况,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实名曝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予以支持,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了无形侵蚀。道理很简单,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复制、传播公民的肖像,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除非具有法律授权等,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当然,还有程序存在问题和救济缺乏等困境。被实名曝光者无法主张申辩的权利,没有救济的途径。

  面对宿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行为,进一步的追问是,如果试图以示众为手段,来达到增进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福祉的目的,有两个问题应得到回答,一是示众确实能增进社会秩序,二是其他惩罚方式都不能取得增进社会秩序的效果。常识告诉我们,第二个问题显然是否定的,而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行为失范者被羞辱以后就一定不会继续再犯的必然性中获得。不过,经验和理论都难以证明这种现实的可能存在。

  人格尊严即是法律上的人格权,人格权就是让人能体面地活着,让人真切地感到自己跻身于人类而不卑琐,就是人人享有不被羞辱、不被歧视的权利。即使行人闯红灯,也具有完整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所以人格尊严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任何人都不能够被剥夺和非法限制。宿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行为的做法是在与法律无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以不当的方式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公民人格尊严的后移。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