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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1日16:15
  人民网西宁10月11日电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青海省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青海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

  据介绍,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果洛、玉树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

  据了解,青海省于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分别于1993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共8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20元,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199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了近6倍。

  同时,青海省还调整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即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等。(郅振璞、朵金花)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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