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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导向和激励作用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10月12日06:29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对奖励方面的政策规定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充实。为帮助各级准确理解把握相关精神,更好地做好军队奖励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总政组织部领导。

  问:请您谈一谈为什么要修订奖励政策规定?

  答:这次修订奖励政策规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这是继承发扬我军奖励工作优良传统的需要。奖励工作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对促进部队建设、完成各项任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令》自诞生以来,先后对奖励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十多次修订,目的都是充实完善有关政策规定,更好地弘扬优良传统、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

  第二,这是培育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官兵崇尚荣誉、献身使命,对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三,这是解决奖励工作面临现实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深入推进,奖励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军事斗争准备不断拓展深化,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日趋繁重以及兵员成分的变化等,都要求改革创新奖励制度,更好地满足官兵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激励需求,最大限度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

  胡主席和军委、总政对军队奖励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把奖励改革列为军队改革任务之一。部队上下也普遍呼吁修改完善奖励制度。为更好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奖励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吸收部队奖励工作的新鲜经验,借鉴地方和外军有益做法,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军奖励项目,科学规范奖励条件,严格奖励运行机制,使奖励法规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问: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在奖励形式上将个人的荣誉称号奖章调整为荣誉称号勋章,并增设了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以及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5类纪念章;在奖励条件上进一步体现了奖励主要为作战训练服务的导向,并将军地重要表彰纳入奖励条件。同时,增加了“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的规定。

  问:立功个人可以提高有关待遇的规定,很受大家关注。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政策。

  答:为鼓励官兵积极进取,这次修订对立功个人可以提高有关待遇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条令》第十六条除保留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衔(晋文职级别)或增加工资档次,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工资档次,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的规定外,还增加了获得二等功的军官、文职干部或3次三等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可以增加工资档次的规定,使立功与个人待遇联系得更全面、更紧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法规都是从生效时间起开始施行,新增规定中“二等功”和“3次三等功”与待遇挂钩,均应是2010年6月15日《条令》施行后获得的。

  问:将一些重要表彰列入奖励范围,是这次修订的一个亮点。请您讲一下具体执行中如何把握?

  答:《条令》把一些军地重要表彰纳入奖励范围,主要考虑军区级以上和国家部委以上表彰规格高,受表彰对象事迹和贡献突出。

  《条令》规定,被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以记三等功。团职以下干部和士兵,在参加军区级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军区级单位表彰的,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的,可以记二等功;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可以记二等功;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表彰的,可以记一等功。

  经广泛征求总部机关、部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批准,各级在具体执行中应按以下精神把握:“军区级单位表彰”,是指以军区级单位名义实施的表彰,不含军区级单位机关实施的表彰;“被总部在全军表彰的”,是指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名义联合实施的表彰;“国家部委表彰”,是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实施,并享受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待遇的表彰。

  问:单位受表彰或奖励,主官可以记功的规定具体应怎样把握?

  答:《条令》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评为军级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

  对先进单位主官实施奖励,是为了褒奖其在本单位建设中所做贡献。在具体操作中,应把握好两条:一是必须在受表彰或奖励单位担任主官1年以上;二是受表彰或奖励时仍在该单位任主官。 问:这次修订对军事训练及科研、教学、体育获奖个人的奖励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在这方面有哪些需要明确?

  答:这次修订贯彻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进一步形成奖励为提升部队战斗力服务的导向。为此,着重对有关奖励条件进行了调整完善。执行中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条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得军区级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个人,可以记二等功。为贯彻按纲施训精神,可记功的“军事训练比赛”项目,应是《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中规定的课目。

  二是《条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旅、师、军级单位树立的军事训练标兵,可以记三等功;军区级单位树立的军事训练标兵,可以记二等功。考虑到海军舰队、军区空军等副大军区级单位所属下一级单位大多是师级,副大军区级单位树立的军事训练标兵记功等级,比照军级单位树立的标兵掌握。

  三是对科研、教学、体育获奖个人的奖励条件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分别记三、二、一等功;增加了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记一等功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鉴于法规不溯及既往,可记功的“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应是《条令》施行后获得的奖项。

  问:专项立功是否占本单位年度立功比例?

  答:目前旅团级单位范围内年度立功比例一般为2%。为更广泛地调动官兵工作积极性、推动部队全面建设,对《条令》规定的在军事训练及科研、教学、体育等方面获奖,以及受到军区级以上和国家部委以上表彰而专项记功的个人,立功名额可以不占年度立功比例。

  问:颁发纪念章很受官兵欢迎,请介绍一下纪念章的种类和颁发对象。

  答:为丰富激励形式,这次修订《条令》借鉴地方和外军的有益做法,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官兵颁发纪念章,颁发对象为《条令》施行后的现役官兵。

  纪念章分为5类,即: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其中,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官兵;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官兵;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官兵;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官兵。前3种纪念章分金质、银质和铜质三种。

  问:卫国戍边纪念章的颁发条件比较复杂,请您谈一谈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为体现对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官兵的褒奖,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的地区范围按照总后《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考虑到有些曾在上述地区服役的官兵已经调离或退役,卫国戍边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应为《条令》施行后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官兵。

  对间断调入上述地区的官兵,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可作累计。对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按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如,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半年,相当于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半。

  《条令》还规定,累计超过获卫国戍边铜质纪念章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银质或金质纪念章。对此,不少官兵询问具体该如何计算。具体计算时可按授予铜质纪念章规定的下限时间为基数。如,《条令》规定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不满2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而授予银质、金质纪念章应分别为满2年、3年。

  鉴于金质纪念章是最高级别,获得金质纪念章后仍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不再重复颁发。

  问:发放纪念章该如何组织?

  答:《条令》规定,纪念章颁发由大单位审批并组织实施。为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执行,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以上单位逐级审核呈报,大单位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旅团级单位负责颁发。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具体承办。

  考虑官兵入伍、退伍时间大多在年底,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纪念章颁发时间为: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纪念章在年终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或年终颁发。

  今年是首次颁发,设计制作有个过程,经报批,颁发时间定在明年初。

  问:贯彻执行奖励政策规定,有什么总的要求?

  答:这次修订《条令》,奖励方面的政策规定调整比较大。各级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内容要求,正确贯彻和执行政策规定。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讲辅导,使官兵普遍了解政策规定,熟知标准条件。要按照《条令》基本要求,严格把握标准、按绩施奖,严格控制对旅团级以上单位实施奖励,严格控制对团以上领导干部实施奖励,严格控制实施一等功以上高等级奖励,坚决防止层层施奖造成的重复奖励,坚决防止表彰名目多、数量多带来的滥施奖励,坚决防止考虑人情关系出现的照顾性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掌握政策,做到公正合理。总之,要通过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奖励政策规定,进一步激励广大官兵大力弘扬我军优良传统,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在促进军队建设科学发展、有效履行我军使命任务的伟大实践中,不断作出新贡献、建立新功勋。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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