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台建林
人民调解组织归司法行政系统管理,与法庭、公安派出所虽皆属政法系统,但历来楚河汉界,经费划拨更是无甚往来。
而在陕西省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办公设施、日常经费由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提供,有的人民调解员还能得到这些单位一定的福利待遇。
这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催生的结果。陕西省“三调联动”机制建立以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地位相应得到切实提高。
“三调联动”何以产生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都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没有形成合力。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陕西省司法厅厅长路志强深有感触: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在2007年,陕西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员均可参与案件调解。一些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甚至可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诉讼调解。
2010年,陕西省司法厅与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实践中的相互衔接问题在制度上做了规范。
“三调联动”如何运作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由陕西省综治办牵头下发,省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随即成立。省综治办负责对全省“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等,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各个部门既有分工,又有配合,既有责任,又有义务。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托或联合调解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按照意见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院”可以据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对于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有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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