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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12种渎职情形 应对司法人员进行调查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12日07:18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完备、程序更具体,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更有力。

  不得使用强制性调查措施

  《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在审查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检察机关在此类调查中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12种渎职情形应调查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调查核实的12种情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提请或者裁定、决定、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贿赂的;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被调查人权益有保障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在司法工作人员之列,其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范围内。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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