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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00元租“老婆”骗贷150万元 房产产权成疑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10月13日05:37
  本报通讯员 吴方明 本报见习记者 贝远景

  遇到这样一个老公,就是离婚了也麻烦不断。

  先是在劳务市场找了个替身,让她冒充自己老婆,然后去银行通过房屋抵押贷款了150万元。

  蒙在鼓里的真老婆突然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才恍然大悟,一怒之下和老公离婚了。但是离婚后还有一连串的疑问:老公是如何瞒天过海骗贷款的?银行放贷如何验明正身?抵押的房子到底归谁呢?

  目前,丈夫王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事件:找假老婆骗贷150万,真老婆一怒离婚了

  2009年5月21日下午,朱乐突然接到深圳发展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她,银行的贷款就要到期了,让她尽快还利息。朱乐一头雾水:她从没向银行贷过款,怎么就要还利息了?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贷款金额是150万元,是用义乌香山路上的一套房子抵押贷款的。

  当晚,见到老公王群后,朱乐就质问他,是否向深圳发展银行贷过款。

  王群承认了。是他叫人假冒朱乐去银行签了字贷了150万,期限是一年,贷款2009年9月18日就要到期了。

  老公的一番话,让朱乐犹如浇了一头冷水般心寒。“瞒着我向银行贷了150万,这日子还怎么过?”朱乐提出了离婚,王群没有异议。第二天,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两人协议车子和房产均归朱乐所有,而外面的产业归王群。然而,房子却迟迟没有过户到朱乐名下。

  2009年9月18日,贷款到期了,王群没有按时还清。他打电话给朱乐,说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在家里,要朱乐签字。

  朱乐很生气,怀疑钱都被前夫赌光了。因为王群曾因赌博多次被拘留。她向义乌经侦大队报了案。

  银行:骗贷成功,可能是替身跟真人很像

  王群是如何移花接木骗出贷款的呢?

  他找了一个中间人丁某。整个过程都是丁某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去办的,而王群只负责签单。

  因贷款需要夫妻俩共同签字,于是丁某就嘱咐王群在劳务市场上找一个女人,让她冒充朱乐,并给了对方100元好处费。然后,拿着替身的照片,花230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上所有信息均是朱乐的。

  在丁某的陪同下,2008年9月,三人到深圳发展银行假冒朱乐签字贷了款。贷款办好后,王群通过银行转帐给了丁某6万元。

  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客户经理会对客户进行核查,需要当面核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当面询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等情况。

  深圳发展银行义乌支行个人贷款部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行有严格的贷款申请条件。所有的借款人想要申请个人抵押贷款,都要经过严格的个人身份审核。而且银行也有联网的身份证核查系统,以及回访等多种信息核对方法,一般不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成功贷款的情况。有人恶意骗贷,可能身份证是真的,而替身和本人的长相非常相似。

  律师:骗贷抵押的房子归谁所有,尚有争议

  “如果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使用欺骗手段,让他人假冒妻子到银行骗取贷款,那就涉嫌合同诈骗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何远律师告诉记者。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无权利对房子行使抵押权,还有一定的争议。

  由于丈夫与他人合谋骗贷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此,他们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就是违法并无效的。但是,在这种情形下,附属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也无效,在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保护,理由是贷款合同是违法、无效的,附属的抵押合同自然也就不成立或无效。应该由丈夫和其共犯连带偿还银行贷款,而抵押合同无效情形下,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成立,该房屋仍然应该归妻子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银行的抵押权也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如果银行对相关贷款资料的审查程序不存在过失,应当予以保护;如果银行审查程序存在重大疏漏的,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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