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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喜亦忧话说警察执法“黑匣子”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3日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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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飞

  从2月10日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要求基层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胸前必须佩带摄像头,对执法现场进行即时摄录,并传回公安分局由督察部门记录入档,保存一年。这套现场录像设备名为“规范执法通”,俗称“黑匣子”,是北京市公安局为了监督、规范民警执法过程而购置的(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警察执法佩带“黑匣子”,其好处显而易见。这种可视化的监督,有利于对民警执法活动进行即时性和过程性的管理,并能够提供取证上的便利。“从严治警”,多年来三令五申,但收效一直不尽人意。时有媒体披露,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态度生硬、行为粗暴,甚至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事后又因行为人拒不承认,无法定案处理,不了了之。当然,现实中也存在报道中民警所抱怨的情况,民警“出警执法,容易被"陷害"”。明明是文明执法的,却遭无辜诬陷,硬栽个“打人骂人”的恶名。我想,只要警察带上了“黑匣子”,并能现场如实摄录,证据确凿,既是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监督,也对被执法对象的言行举止留下了证据。其实,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双向制约和监督”。当然,关键还在于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毕竟权力者容易滥用权力。

  总之,警察执法佩带“黑匣子”,是一项从严治警、监督和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值得普遍推广。从我国的法治现状来看,任何一项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往往都会面临着“对策”的弱化或消蚀,成为虚设或被架空。我觉得,把警察执法佩带“黑匣子”的严肃举措倒腾成忽悠人的游戏,也相当容易。譬如,民警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对带否和开否“黑匣子”采取随意态度,有利时就带就开,不利时就不带不开;或者待到以非法手段制服“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之后,再强制“导演”规范执法的场景进行录像,等等。对于此类恶劣的而且又容易发生的情况,上述公安机关没有做出防范性的规定,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它极有可能使这个很好的措施沦为“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白白浪费大量的纳税人的血汗钱购置系列视听设备。为此,必须制定严厉的措施,来确保“黑匣子”的有效运用。

  笔者提出两点仅供警方参考,当然这是指那些警察已经配置了“黑匣子”的地区。其一,警察在没有佩带或没有开启“黑匣子”的情况下,不得违规实施执法行为;其二,警察使用“黑匣子”摄像,必须坚持现场、即时,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违反者,要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清出公安队伍;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再先进的工具也要人来使用,不把人监管好,越是先进的工具越容易被人用来干坏事,“黑匣子”也是这样。所以,必须在规范“黑匣子”使用方面,念好“紧箍咒”,防止“黑匣子”沦为罪恶的“匣子”。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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