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孕检称正常却生残疾儿 产妇告赢医院获赔近九万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10月13日09:30

  广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葛琨 梁树俊) 龚某依检查医师预约到医院进行孕期彩色B超检查和孕检,医院检查结论一切正常;当她怀着喜悦和憧憬产下婴儿时,却被医院告知是一个右前臂缺失的六级残疾儿。龚某遂以侵犯自己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为由将给她作孕期检查的医院告上法庭。10月11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生育选择权案,龚某为自己的残疾儿子争取到了89611元。

  龚某和谢某喜结连理不久,龚某即怀上了孩子。从龚某怀孕24周起,小两口就高兴地依医师的预约按时到医院作孕期检查。医院对龚某先后进行的7次孕期检查和2次B超检查结论中均未提出胎儿存在异常,在两次B超报告单中的超声描述均为:“四肢长骨(股骨、胫骨、腓骨、肱骨、尺挠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双足可见。”而到分娩时,龚某却产下了一个右上肢自肘关节以下缺失的残疾婴儿。医院诊断为右前臂手部先天性缺如畸形。经鉴定为六级残疾。

  龚某夫妇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被告在对龚某进行两次B超检查后,仍未发现胎儿右手前臂有先天缺陷,被告的检查失误侵害了原告龚某和谢某的健康子女选择权,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在对孕妇龚某的多次检查过程中,却对胎儿的先天缺陷漏诊,违反了相应的规范,未知该缺陷的存在,导致两次出具的超声医学报告单不能如实反映胎儿的发育,造成龚某夫妇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没有得到保证,导致龚某丧失了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机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事实上的过错。法院遂在一审作出判决医方赔偿龚某夫妇及婴儿89611元。 

(责任编辑:news6)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