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的吴小姐去医院做了个眼睑矫正术,本期待着自己的眼睛能够更漂亮,不料拆线后她发现自己的眼轮匝肌被去除,不仅影响了容貌,还损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于是吴小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元。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法院一审判决医院退还吴小姐手术费2500元,吴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事件] 称美容手术致眼睛受损状告医院 去年4月19日,吴小姐到南方门诊部治疗褐青色痣,顺便咨询该院导医关于眼部皮肤松弛的解决办法,并表示想做电波拉皮改善。吴小姐诉称,导医称手术效果好,劝她做手术,并拿出一份宣传单给她称:“我们这里的陈某某教授手术做得很好,从来没有失败过。”
吴小姐诉称,陈教授建议她重新做一个双眼皮,再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吴小姐便提出先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看看效果如何。术后5天,吴小姐到医院拆线,但没过几天,她就发现自己右眼从切口处往下有两指宽的凹陷,左眼切口成波浪形,眼睛完全变形,视物不清。
吴小姐后来才得知,自己的眼轮匝肌在手术中被无端去除,导致眼睛没有轮廓,不仅影响容貌,也损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吴小姐称其曾去多家医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好的补救办法。
被吴小姐“推”上被告席的医院方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称,手术没有失误,吴小姐的眼轮匝肌没有被切除,其双眼正常。
罗湖区法院查明的情况显示,吴小姐以周某的名义前往被告美容科就诊,被告检查吴小姐“双侧下睑皮肤松弛”,诊断为“眼袋”,于同年4月19日对其进行了“眼袋祛除术”,吴小姐支付手术费2500元。
[一审] 医院退还2500元手术费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深圳市医学会已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依职权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时,吴小姐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对此,吴小姐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吴小姐要求院方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中,院方明确表示,其虽无过错,但本着解决问题的角度,同意退还吴小姐手术费,并自行承担鉴定费。罗湖区法院认为,院方同意退还手术费2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确认。
[二审] 吴小姐称眼睛受损无须鉴定 不满一审判决,吴小姐提起上诉。昨日,她亲自到庭参与诉讼。她上诉称,深圳市医学会用以鉴定的病例是“周某”的,而并非自己,她从未去任何机构作过鉴定。之所以当时是化名去医院做手术,主要是出于隐私考虑。对于为何拒绝重新鉴定,吴小姐称其眼睛受损一眼便可看出,根本无须鉴定。医院方应举证证明自己在手术中没有过错。医院方则重申其在一审中的意见,坚称医院在手术中无过错。
昨日法庭上,吴小姐还出示了自己术前的照片,证明手术前后自己容貌的巨大反差。对此,院方代理人认为,吴小姐提供的是艺术照,没有证明力。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孙颖)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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