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0月13日电 ( 李飞云 静萱)温州永嘉12岁的小学生徐甲和10岁的小学生徐乙和小朋友小吴去玩,亲眼目睹小吴溺水身亡,因害怕被责骂而隐瞒事实。近日,被永嘉法院判处需共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死者小吴的母亲张某因外出打工,将在当地读小学的小吴寄宿在亲戚刘某家中,每月生活管理费用600元,张某已支付了1000元。
2009年9月26日下午,小吴随徐甲、徐乙至中心小学操场上打篮球。打完篮球后,徐乙建议到山上玩,徐甲表示同意,死者小吴也跟着去。在山上玩了一会,小吴觉得很热要去游泳,徐甲、徐乙没有反对,于是小吴在山下小溪坑里游泳,而徐甲、徐乙并没有下水。不久,吴某走到离岸2米远的地方,水淹到吴某的颈部,小吴遂向徐乙求救,徐乙下水将小吴拉到水浅的地方后,自己就爬回岸上,而小吴继续在水中游泳。
不久,小吴走进水深的地方沉下去,就再没有起来。徐甲、徐乙二人在岸上等了十几分钟后,见小吴没有起来,两人就一起各自回家。他们因怕被父母责骂,路上遇到同班的女同学陈某某,他们称小吴被人推下水溺死了,且对于小吴溺水身亡一事,并未告知死者小吴的亲戚刘某一家人。
当日,接近吃晚饭时,刘某夫妇见小吴未回家,就外出寻找,也曾问过徐甲、徐乙,但二人怕被父母责骂隐瞒未说。晚上,刘某夫妇将小吴失踪一事告诉了小吴的母亲张某。
第二天早上,刘某夫妇又到中心小学与老师一起问徐甲、徐乙,二人这才说出吴某因游泳已溺水死亡的事实。2009年10月20日,小吴母亲张某向永嘉县公安局申请对吴某的尸体进行检验。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为死者小吴系生前入水致溺水而死亡。
法院认为:确定死者吴某赔偿金范围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体检验鉴定费等合计208413元。由于小吴的死亡给母亲张某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张某将儿子小吴寄宿在刘某家,并支付生活管理费用,刘某夫妇即接受了原告方的有偿转监护委托,对小吴溺水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即承担60%,计132547.80元,小吴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该懂得没有成年人的陪同前往偏远的野外小溪坑游泳的危险性,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即自负30%,计62523.90元。作为玩伴的徐甲、徐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应相互关照。但徐甲、徐乙二人怕被父母责骂没有将吴游泳溺水之事及时告诉死者的亲戚及周围的村民,隐瞒了吴已溺水的事实,二人行为不当,也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确定共同承担10%经济损失,因二人未成年,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