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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征个人财产惹疑 官方回应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2010年10月14日06:28

  政府法制办回应——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有权征用个人财产

  “征用个人财产合法不?会不会变成侵占私产?”“征用我一辆车,弄坏了该给好多钱?”……本报10月6日报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消息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这一地方规章草案条款甚至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

  昨日下午,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专门就这一条款进行了立法释义,回应争论和质疑。

  四川“应急征用”草案

  引发数万网友大讨论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内外网民热烈讨论的条款,为草案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本报本月6日、7日对草案内容报道后,数万名网友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是否支持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大讨论。

  “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提出了很多、很好、很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同时也有争论,也有质疑,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种责任感和我们立法工作者的初衷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立一部好法,立一部善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表示。

  争议焦点

  是不是违反《物权法》

  “征用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规定不?”“政府有权征用私人财产不?”从网友和本报热线反馈意见看,公众争论和质疑集中在征用的合法性、补偿问题和立法权限上。

  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的“立法释义”,从立法依据、立法权限、内容合法性三方面对此一一做了解释回应。

  “该条款内容严格遵循了国家大法和上位法。”省法制办列举了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会不会沦为“滥用公权”

  “发生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害时,征用个人财产我没意见。但我还是担心,这个规定会被有些人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不少人都在网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征用只适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省法制办表示,征用的前提条件是“为应对突发事件”,且在“必要时”,没有这两个法定事由,政府不得无故征用物资。而强制征用设定的前置条件更加严格,是在“情况紧迫”时并且又“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才可以实施强制征用,没有这两种情况是不允许强制征用的。

  省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还表示,征用是要还的,并不是据为己有。而突发事件的界定,草案也是明确的: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补偿的兑现谁来保障

  “征用我一辆车,弄坏了该给好多钱?”“谁来保障补偿的兑现?”一些网友表示,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个人利益。

  省法制办表示,财产被征用后获得补偿,对单位和公民个人而言,是一种法律上的受偿权,而对于征用国家机关来说,给补偿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职责。草案称: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表述和《物权法》规定大体相同,“按照字句理解,财产被征用就会补偿。”

  有无资格立此规章

  也有人在评论中对省级政府立法征用个人财产进行质疑,“四川省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此,立法释义中也列出了依据,称草案内容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我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草案条款正是为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四川实际对征用作出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

  特别提醒

  草案立法听证会拟下旬举行

  邀请各界人士报名参加

  据悉,为了全面收集意见、充分听取民意,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拟于本月下旬举行该草案立法听证会。两单位昨日发出公告,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听证会。

  省法制办表示,还将邀请有关法学专家对草案进行充分的论证,结合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继续完善草案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合法、科学、可行。

  凡我省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请于10月20日前将参会人基本情况、主要观点的书面提纲等发送到电子邮箱或邮寄到联系地址。电子邮箱:saokou@sina.com;联系电话:86604049,86604421(省法制办);86605311,86605850(省应急办);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邮编:610016)。

  记者 熊德壮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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