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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厅拟禁止高三学生留级转学 现征求意见

来源:华商网
2010年10月14日07:32

  高三学生不准留级转学 外省借读的毕业年应回校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留级、退学、借读、转学等情形,做了统一规定。此外,还就普通高中生的奖励、处分、毕业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即日起,该《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学生、家长和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经专家讨论后,该《办法》有望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执行。据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全省针对高中生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为了适应我省新课改和人口流动的日益突出化,规范全省高中生管理,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入学

  开学两周内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编制学籍号。全省建立统一的高中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高中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经复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留级

  高中生一般不能留级休学 最长不超过1年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对于留级学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留级前的考籍号进行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转学

  转学到外省学校再无须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学生转学的手续也有所简化。据介绍,以往我省学生要转到外地学校,须到省教育厅申报审批。此次,《办法》中规定,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学校,只需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即可。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本报记者 卢红曼

  退学

  一学期旷课140学时教育无效者将被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将被按自动退学处理。

  借读

  在外省借读的学生高三上学期末应回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应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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