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规定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在历史风貌建筑的外檐墙体和窗户上不得张贴、设置各类文字、条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各类标志牌。
该管理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对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等,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记者邵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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