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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发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持证享多项市民待遇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10月15日01:05

  我市拟发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外来人员持证可享多项市民待遇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 实习生胡艺 通讯员周凯)昨日,市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布《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我市拟发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一字之差包含着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外来人口改持《居住证》,可在医疗、教育、社保、就业等多方面逐步享受与武汉市民同等的待遇。

  《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自到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外地来汉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或办理了或者按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时,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可多次延期使用。

  依据新《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限内可享多项权益和公共服务: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的服务;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管理等活动,并享有相应权利和待遇;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武汉法制网(https://www.whfzb.gov.cn)查阅《办法》全文,并在网页上提交修改建议或寄信告知,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30014。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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