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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近期审结6起重大涉黑案件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6日17:09

  人民网郑州10月16日电 (记者 曹树林)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六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这六起涉黑案件,是河南省各级法院审理的较有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在全省都有重大影响。

  涉黑案例一:张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0月15日,省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以张刚、张强孪生兄弟为首的21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开始,被告人张刚(男,38岁, 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强(男,38岁, 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有期徒刑两年)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发展形成以其二人为组织、领导者,以郑东亮、陈顺利为积极参加者,邓全力、郑D、孔新伟、吴强、张珂、孙华杰、张剑云、吴春林、张闯、沈文胜等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驻马店市区内的猪皮、猪小肠收购市场,强包他人工程,敛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个人开支和支持该组织活动。为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该组织多次持枪、刀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据此,驻马店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刚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经过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黑案例二:罗启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0月15日,省法院对省打黑办重点督办的罗启峰为首的13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7月被告人罗启峰刑满释放后,先后笼络闫勇(已死亡)、董军、李凌飞、张阳(另案处理)、张亮(另案处理)、王军、于龙、冯涛、方磊、郑帅、郭立阳、樊锐、胡清、刘成等人,组成了以罗启峰为组织领导者,以董军、于龙、李凌飞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军、冯涛、刘成、方磊、郭立阳、樊锐、郑帅、胡清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其组织成员统称罗启峰为“三哥”。罗启峰出资购置刀、枪、弩等作案凶器,集中保管,以供该组织成员使用。罗启峰组织该组织成员分点食宿,支付零花钱,供该组织成员挥霍。作案时由罗启峰直接指挥或幕后操纵,由闫勇、张阳、董军具体安排,统一行动。规定平时不准随意外出惹事,使用凶器需向罗启峰汇报,保持手机畅通,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准供出同伙等“纪律”。对作案时受伤的成员,罗启峰出资治疗;对引起事端的成员,由罗启峰出面协调摆平,以保护该组织成员。该组织通过强行争夺信阳市夜市生啤市场、土方工程及替人“诈块”、开设赌场等方式,聚敛大量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其团伙成员则仰仗其淫威,在社会上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该组织在罗启峰领导下,先后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三人轻伤,四人轻微伤,不断扩大和助长了该组织的嚣张气焰。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信阳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启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启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经过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黑案例三:管国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0月15日,省法院对省打黑办重点督办的管国军为首的20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管国军相继纠集被告人王思民、袁付增、蔡宝贵(又名宝贝,另案处理)、张志凯(另案处理)、管永伟(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并笼络、吸收被告人史俭保、王丽涛、刘江宾、于小敏、张文峰、赵陶亮、朱彦领、刘得运、王守中、李红义、狄文胜、张顺利和李志胜、张茂林(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参加,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管国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控制濮阳县、范县等地的泥鳅收购市场,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一定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据此,濮阳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管国军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管国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经过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黑案例四:王中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0月15日,郑州中院对省打黑办重点督办的王中云为首的13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中云、朱兴祥为获取非法利益、增强团伙势力,有目的地网络一批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初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中云、朱兴祥为首,被告人徐波、赵勇、杨林、蒋卫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忠泉、白大杰、王春燕、王忠仁、杨大洲、韩卫兵和王方刚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主要实施“靠店”犯罪行为,采用较强的滋扰正常经济秩序的手段,有人负责踩点,有人出面租房,王中云、朱兴祥等人充当“和事佬”负责调解,参与的组织成员以王中云、朱兴祥为主积极主动配合,对在郑州市区及郊区做面条生意的重庆籍老乡进行以在旁边开面条店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经营、对家人安全等相威胁、恐吓,通过“靠店”方式对他们的生意进行排挤、控制,并对他们的精神、心理进行控制。该组织通过这种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敲诈被害人钱财,如被害人不愿拿钱,便继续“靠店”进行恶性竞争,并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辱骂,有的被害人被敲诈后倾家荡产,被迫离开郑州到外地谋生。该组织短期内敲诈近20次,非法敛财近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该组织发展、壮大,部分用于组织成员日常消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逐渐对重庆籍人员在郑州市及郊区的面条生意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降低了群众安全感,损害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据此,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中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九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启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过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黑案例五:边连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9月21日,濮阳中院对省打黑办重点督办的边连科为首的1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边连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边连科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边连科相继纠集被告人崔艳芹、任亚飞、乔朝振、曹永轩等人为骨干成员,并笼络、吸收被告人李同磊、唐庆帅等社会闲散人员参加,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边连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一定范围内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濮阳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涉黑案例六:程志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9月21日,濮阳中院对省打黑办重点督办的以程志安为首的8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志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程志安、刘晓庆、姬志刚、曹忠、郭海涛、罗强等人纠合在一起,形成了以程志安为首,以刘晓庆等人为骨干成员,姬志刚、曹忠、郭海涛、罗强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清丰县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濮阳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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