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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文学》告《儿童悦读文学》 存不正当竞争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0月18日07:55

  非法出版物?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

  《儿童悦读文学》“对掐”《儿童文学》

  案情简介:

  “我们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四十四法庭,《儿童悦读文学》被诉对《儿童文学》构成侵权一案开庭,原告———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少总社”)代理律师屈振红表示,自2009年9月起,与《儿童文学》封面、包装和内容相似的《儿童悦读文学》杂志开始发售,其中部分文章还抄自《儿童文学》。“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经销商和广大读者的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且《儿童悦读文学》2009年10月(第2辑)封面和《儿童文学》2008年9期封面设计几乎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对方少了背景光圈。”屈振红指着这两本相似的期刊告诉记者,不仅封面相似、对方的包装——透明塑料上边也附红色标题。

  为此,中少总社提出了要求本案四被告停止对《儿童文学》杂志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儿童悦读文学》的出版、发行,赔偿因仿冒行为给《儿童文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120万元等诉讼请求。

  武汉市江汉区春秋书店(以下简称“春秋书店”)老板周红妩对屈振红的说法表示反对:“我们的书名字数和他们不同,儿童文学只有4个字,我们有15个字。字号也不同,书名背景图案的色差也很不同。”他拿着几本《儿童文学》和《儿童悦读文学》说,塑料薄膜的装帧,是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潮湿变质,这在出版界运用普遍,“不能说上面有书名的‘红边条’和《儿童文学》相似,就是侵权。”

  “对《儿童悦读文学》的名称、封面设计以及包装,我公司已于2009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图像商标注册,该局已向我公司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而《儿童文学》自2005年图像商标有效期满后,因未申请续展已经失效。”被告之一武汉大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代理律师王伟强如此回应。

  该案被告分别是《儿童悦读文学》的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以及发行出售方——武汉大公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斋”)和春秋书店。

  本案涉及到书号买卖、商标注册以及版面侵权等问题,引起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的关注。

  焦点一:《儿童悦读文学》是否属非法出版物

  屈振红告诉记者,中少总社通过调查得知,《儿童悦读文学》月刊系哈尔滨出版社出版的,自2009年9月开始出版发行,至今已出版6期。

  “哈尔滨出版社从来没有授权大公、百味斋和春秋书店使用过这个书号。”庭审时,哈尔滨出版社代理律师李郁称,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果表示,哈尔滨出版社未授权他人使用这一书号。

  李郁告诉记者,庭审时,他们已经提交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证明《儿童悦读文学》所用书号为该社2003年出版的《青少年素质教育必读·旭日卷》的书号,“显然,这属于盗用书号行为。”她认为,《儿童悦读文学》出版方所出示的征订委托书、印刷委托书均系伪造,“此案应该中止审理,它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应移交有关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书是否盗用书号作出认定、处理,而后再进行民事追责。”

  对哈尔滨出版社的主张,中少总社和大公、百味斋、春秋书店都表示反对。

  屈振红认为,哈尔滨出版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为非法出版物。“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就是哈尔滨出版社的上级主管单位,其出具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是单方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王伟强表示。这个意思得到了出庭的周红妩的赞同。

  “我们有证据证明哈尔滨出版社是正式委托我们出版的。”王伟强提交了证据——大公、春秋书店向哈尔滨出版社支付书号费1.5万元的单据,向该社职员邮寄《儿童悦读文学》样刊的运输单据,以及哈尔滨方面和大公、春秋书店签订的《征订委托书》、《印刷委托书》等。他们还出示了具体负责的经办人——石某的名片,“他是哈尔滨出版社网络出版中心的负责人。”

  “我们出版社从来没有网络出版中心。”李郁告诉记者,在哈尔滨出版界,还没有“CEO”的头衔,可是石某的名片上却印着这个头衔。

  “我们向哈尔滨出版社邮寄样书时,均以哈尔滨出版社的地址寄给石某,均正常签收。庭审时,我曾当庭表示,如果石某不是该社工作人员,那么他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犯罪,哈尔滨出版社作为被害方应报案。可是对方不报案,说明心中有鬼。”王伟强告诉记者,大公也可报案,但要等法院裁判后再决定。

  采访中,被告各方没有将石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记者。

  陈舒代表点评:如果是冒用出版单位名称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发行业务,或者是借用其他出版物的书号所出版的出版物,均是非法经营的出版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书号是正式出版物的标志,也是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特许经营权的标志。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单位应该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一书一号。《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社应加强对书号使用的管理,严禁买卖书号,不得将书号的使用权出售、出租或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及个人;严禁以书号出版期刊、报纸等。对违规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二:是否侵犯商标权

  庭审中,王伟强出具了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信息查询单——《儿童文学》图像商标有效期已于2005年届满,因未申请续展已失效。据此,他认为中少总社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出版许可证不能代表商标专用权,无专用权即无法律保护”。

  王伟强告诉记者,今年,大公就“儿童悦读文学”申请商标注册,中国作协也重新就“儿童文学”申请注册,“两家均为公示阶段,不存在谁侵权的问题”。

  “《儿童文学》创刊于1963年,在国内久负盛名。它不仅是中少总社的商标,而且应该属于知名商标。”10月13日,中少总社报刊发行中心总监杨勇告诉记者,1963年,在叶圣陶、茅盾、冰心等老作家的倡议下,中国作家协会和团中央联合创办、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主办的《儿童文学》杂志创刊。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儿童文学》已成为我国纯文学儿童杂志中质量最好、影响最大、发行量最高的刊物。”杨勇说,2009年1月,《儿童文学》月发行量突破了100万,曾荣获首届“中国优秀少儿报刊奖”。

  在杨勇和中少总社很多编辑看来,中少总社理当享有《儿童文学》商标的专有权。

  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该商标遭遇“抢注”。中少总社办公室副主任于长坤告诉记者,2008年,他们开始申请注册商标,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但是该商标已被杭州某杂志抢注,而且已获得审批。根据我国商标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对于申请5年之内的,可以提起争议;对于审查期间的,可以提出异议。对杭州的抢注,中少总社已经提出了争议请求;对于大公等公司正在申请的“儿童悦读文学”商标,该社已提出异议。

  陈舒代表点评:我本人就是伴随着《儿童文学》成长起来的。想来很多人和我一样对《儿童文学》有同样的情感。我认为,《儿童文学》期刊可以提出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在先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针对国内目前频繁发生的商标抢注事件。如果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两点,则可以认定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申请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模仿——构成要素与视觉效果上都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申请人抄袭了他人的在先使用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比现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宽泛。

  焦点三:版面雷同、一稿复用是否侵权

  对于“文章抄袭”,屈振红举例说,《儿童悦读文学》2009年11月(第3辑)中《守着18个鸡蛋等你》,原发表在《儿童文学》2007年第5期;《儿童悦读文学》2009年12月(第4辑)中《奔跑的灰点儿》,原发表在《儿童文学》2004年第7期,这些均可证明系抄袭,“中少总社与文章作者核实发现,《儿童悦读文学》并未取得作者的授权,也未向作者支付稿费,系侵权。”

  对这一点,王伟强提交了大公已支付上述部分文章作者稿费的汇款收据。“双方均是摘抄网上图案和作者文章,一致的内容只能说明‘英雄所见略同’。再者,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作者享有,原告无诉权。”

  屈振红认为,大公邮寄部分稿费的日期是在中少总社起诉之后,这恰恰说明对方侵权在先。

  陈舒代表点评:出版方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出版者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版式设计。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原出版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合同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还没有宣判。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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