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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因贫辍学将追责扶贫领导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9日07:51
  本报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纪委获悉,经该省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颁布《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扶贫开发工作中帮扶方和被帮扶方的责任,并明确了问责机制。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来,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东省纪委副书记梁万里告诉记者,之所以制定《暂行办法》,是因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工作责任不清晰、执行力不强、落实不到位等难题,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违规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

  据介绍,2008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潮州市农业局副局长、扶贫办主任张某因工作失职被免职问责,河源市扶贫办公室主任邓某、服务中心主任黄某违规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被查处等等。梁万里表示,《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有力保障和重要举措。

  记者看到,《暂行办法》共15条,3800多字。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问责行为界定、问责原则要求、帮扶和被帮扶方的工作责任、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管理权限及程序要求、参照执行单位、解释机关及施行时间等,附件规定了《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的文本式样。

  《暂行办法》第7、8条规定了9种应当问责情形。其中,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有此3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暂行办法》也相应规定了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的6种情形: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区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区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二、在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对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三、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帮扶方的有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或者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对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五、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对有关县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和帮扶或者被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六、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落实但不到位,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梁万里表示,本办法的适用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予以处理。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机构,加强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分工履行有关职责,确保《暂行办法》全面贯彻实施。

  本报广州10月18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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