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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药品一律以假药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9日07:51
  本报北京10月18日讯记者朱磊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通知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对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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