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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十一五:十大“宝典”提速香港内地经济合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9日08:37
  中新社香港10月18日电 (记者 梁今)中国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年至2010年)首次纳入香港因素,并从国家高度和战略角度,首次明确了香港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现在这五年快将过去,在香港各界期盼“十二五”之际,我们不妨回顾“十一五”期间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如何把香港和内地的关系拉近,营造出“十二五”的有利基础。

  一、2006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三》。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到了2006年补充协议三,已在法律、会展、资讯技术、视听、建筑、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15项具体开放措施。

  二、2007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到了补充协议四,除了新增公共事业服务、安老服务和环境服务等新开放领域,在金融合作、会展合作和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也有新的合作内容。例如,在银行业方面,内地同意将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资产要求则由100亿美元降至60亿美元;为香港银行在内地指定地方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等。

  三、2008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五新增了采矿和勘探相关的服务领域,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对香港扩大开放。协议还推出了3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和2项专业资格互认措施。

  四、2009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六》。补充协议六推出29项市场开放措施,涉及20个服务领域,涵盖香港多个具发展优势的重要行业,包括旅游、银行、证券、会展、法律、运输、创意产业等。在旅游方面,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利于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在银行方面,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等。

  五、2009年签人民币结算试点合作备忘。香港金融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就内地与香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签订相关补充合作备忘录,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人民币迈向国际化跨出重要的一步。

  六、2009年公布《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09年1月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把粤港合作明确为国家政策。

  七、2010年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是在粤港过去多年紧密合作的基础上所构建,把《规划纲要》的宏观政策转化为有利粤港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金融方面,具体的政策包括继续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及适时扩大参与试点的地区、银行和企业范围、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分支机构等。

  八、2010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七》。CEPA补充协议七主要开放措施包括: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5省市设立医院,12类香港法定注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可到内地短期执业;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申请试点经营两地户籍居民前往港、澳团队旅游;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一年以上便可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等。

  九、2010年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批复”,明确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要充分发挥香港国际经济中心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前海粤港合作平台,推进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和融合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在全面推进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合作中发挥先导作用。

  十、2010年签订新《清算协议》。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的扩大,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补充合作备忘录》(四),将双方的相关合作扩展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的业务范围,并同意在人民币相关境外业务开展过程中继续加强合作。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修订后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法规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人民币银行业务。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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