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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查出艾滋病毒入职被拒绝 隐私遭教育局公布

2010年10月19日09:32

    来源:山东商报

  体检查出艾滋病毒入职被拒 男子信息反被教育局公布

  艾滋隐私被泄引发维权首案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尚未宣判,国内第一起“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又将进入诉讼程序,事发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昨天,记者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了解到,因为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应聘者小军(化名)在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招聘中被拒。同时,小军感染艾滋病的消息还被相关部门公开,给小军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为此,最快在明天,小军与其代理律师就将向盐边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盐边教育局不予录用行为违法。对于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版撰稿 记者 陈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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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在四川省大凉山贫苦农民家庭的小军,通过自身努力,考上了当地一所师范学校的音乐师范专业。2002年毕业后,他开始在当地一所小学当代课教师。2006年,他所在地区举行代课教师转正考试。小军报了名,但遗憾的是,以一分之差与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之后的几年,为了生计,他不得不暂时放弃当教师的想法,开始外出打工,成都、昆明、广州都有他的踪影。

  2010年6月,小军报名参加了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考试,报考了盐边县小学音乐教师的岗位。 8月9日,小军参加了笔试。8月20日,小军在小学音乐类岗位以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参加面试。23日,根据盐边县教育局的公告,小军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

  在县教育局组织下,体检于8月25日在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顺利进行。次日,县教育局就组织这些参加体检的“准教师”进行48学时的新教师上岗培训,并由盐边教育培训中心开据了培训证明。培训期间,县教育局确定了小军的任教学校,并要求小军在8月31日前报到任教。隔天,又电话通知小军,称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复检。

  29日,小军通过政审程序。30日,当他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前往学校履行报到手续时,所在学校校长给小军打来电话,称复检有问题,暂时不能到该校报到。待小军赶往盐边县教育局时,才知道复检中对自己进行的是HIV(艾滋病毒)检测,且HIV阳性。小军同时得到并口头通知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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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小军而言,这个消息无疑是晴天霹雳。直到现在他也不能够全然接受这一点,“我只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是艾滋病患者。只要没有发病,可以像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在一次商议过程中,县人事局、教育局通知该县纪委、公安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在县人事局长办公室当面说明小军是艾滋病人,不能聘用。因此造成小军感染艾滋病的消息在该县各单位内广为流传。“我现在非常担心这个消息传到我亲戚的耳朵里,我还没准备好告诉他们我感染了艾滋病”,小军说。

  考虑再三,小军决定讨个说法。他通过网络联系了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希望他们能够提供帮助。此时,全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正准备立案。

  益仁平负责人于方强说,“同样是教师招考,同样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被拒录。两个案件都进入诉讼程序,将在法律上推动反艾滋病就业歧视事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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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小军的合法权益,北京益仁平中心为他联络了公益律师许兴华。作为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许兴华曾代理了去年轰动全国的“云南小学生卖淫案”。

  于方强表示,许兴华律师将于今天下午或晚上抵达盐边县。最快在周三上午,小军与许兴华律师将向盐边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

  据了解,在起诉书中,小军将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盐边县教育局不予录用原告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重新录用原告,同时对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要求。

  ■ 新闻链接

  感染携带病毒者不等于艾滋病人

  从医学上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这和平时所说的艾滋病人是有区别的,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都仅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是经血液传播、经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性行为传播以及经母婴传播。在日常工作、劳动和社会交往中的接触不会传播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 公益机构

  民间反歧视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建议信,建议国考消除“艾滋歧视”。据该组织负责人于方强介绍,这封长达5000字的建议信指出,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限制,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尽快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

  建议国考消除

  “艾滋歧视”

  ■ 代理律师

  小军的代理律师许兴华表示,在这起案件中,盐边县教育局至少做出了两个错误决定:一是,拒绝录用小军,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是明显的就业歧视;另外,当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以非常不恰当的方式传播了小军感染了艾滋病毒这样一个事实,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惧怕个人隐私被泄露,已经成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反歧视法律维权的一大障碍。有一部执行力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推进社会法治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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