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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资自治的社会养老保险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9日11:26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效仿

  19世纪末,德国的工业化迅猛发展,同时,由此导致的劳资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升级。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1888年底,《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被提交到议会。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以微弱多数票通过了该部法令,并于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工人和职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制度,费用由雇主和工人各负担一半,国家对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金者每人补贴50马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度,退休金依原工资等级和地区等级而定,达到退休年龄并缴纳30年以上养老保险费者可以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津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诸多国家所效仿。

  目前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由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1891年刚建立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工人群体,1913年扩大到管理阶层工作人员,1938年又扩大到手工业者,现在已经覆盖了所有的受雇劳动者。

  在德国,90%以上的人口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第六卷对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范围、待遇、组织机构与数据保护、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资金来源上,德国的职工养老保险严格遵循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原则,联邦政府每年提出一份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对今后15年的养老保险收支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缴费率,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9.9%。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平均分担缴费义务,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如果劳动者月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1/7以下,则保险费将全部由资方承担;针对残疾人,缴费基数定为其劳动收入的80%,若其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1/5以下,则保险费也全部由资方承担。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其补贴数额取决于参保者上一年度毛工资和收入总额的变化情况。

  在待遇给付方面,德国的养老金包括: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

  在经办和监管体制方面,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包括各州的保险机构、联邦铁路保险公司和海上保险公司。虽然不同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独立,但是养老保险基金却是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的,即基金全国统筹与经办多样化的有机结合。德国养老保险的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两个方面。在行政监管体系中,联邦直属的经办机构由联邦的社会保障部或联邦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州直属的保险经办机构由该州的社会保障事务部(或者州监察局)负责监管。联邦和州有独立的社会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监管权力。

  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首先,劳资自治的原则是基于历史的原因和德国社会民主的传统而形成的。工人运动是推动德国最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工人阶级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建之时,就有参与养老保险决策与管理的期望和动力。与此同时,主张社会参与的社会民主主义在德国长期盛行,它为劳资自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劳资自治是与国家立法紧密结合的,劳资自治的原则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而劳资自治形成的重大决策也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得以实现。

  其次,劳资自治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自治管理机构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养老保险纠纷的初步协调等工作。自治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法法人,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相同的比例组成,接受国家的监督。自治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一般由60人组成,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各30名,共同商议决策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问题。所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养老保险机构协会,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自治管理模式为养老保险关系中的直接利益方——劳方和资方——提供了平等的决策与管理机会,劳资双方通过协商与博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是一种高效的、并且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管理方式。

  再次,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外部环境变化而带来的危机和挑战时,劳资自治的原则要求首先通过制度自身的调整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非首先通过外部力量,例如政府的介入来解决问题。例如,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劳资自治的原则必然要求首先调整缴费率、退休年龄等内部因素,由劳资双方共同承担制度风险,其次才是适度引入政府补贴等外部力量。劳资自治的原则合理划分了劳资双方和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有利于制度在自我调整中实现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作者单位:人民大学)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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