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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拟将售客户隐私列刑罪 最高罚百万监禁5年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9日13:38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表示,当前出售个人资料不属刑事罪行,公署无权作出惩罚。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人民网10月19日电 港府完成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建议加大力度,立法对付违法使用个人资料行为。相关部门提出37项修订建议,其中建议商户未经客户同意将其个人资料用作直销或未经同意出售个人资料,均属刑事罪行,例如未经授权“售料”图利,定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和监禁5年。日后网上“起底”作恶意用途,也可能犯法。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港府昨发表检讨修订私隐条例咨询报告,建议大幅提高刑罚,对付违法使用个人资料行为。其中多项建议针对直销行为,如资料使用者未经客户同意将其个人资料用作直销,列为刑事罪行,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3年。当局又建议参考滥发电话短讯的条例,资料使用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出售个人资料图利,即属犯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和监禁5年。未得资料使用者同意,披露其收集的个人资料图利或作恶意用途,也属犯罪。

  报告指出,现时部分企业虽然有条款列明,会转移客户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但文件字体细小,并以捆绑形式要求顾客同意。报告建议,日后商户如果要转移客户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必须要向客户列明,会转移予哪类机构及作何用途,如果要出售客户资料,必须列明会购买资料的商户名称,让公众选择是否同意机构转移个人资料。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修订的私隐条例,大幅提升现行法例赋予私隐专员的权力及法例的阻吓力,他强调,企业机构必须按授权办事,否则会触犯刑事罪行,不只影响企业形象,“高层有可能肩负刑事责任。”他期望收集意见,堵塞现有条例漏洞。

  近年网上“人肉搜索”风气盛行,屡有市民在网上被“起底”情况发生。检讨报告建议,在未经同意下取得并披露个人资料,从中谋利或作恶意用途,包括感情伤害,列为刑事罪行。港府消息人士透露,网上“起底”的行为,要视乎有关人士获取个人资料的途径,以及当初获取个人资料的目的,每宗个案都有分别,但恶意将他人资料上载上网,或以此图利,日后都有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私隐专员蒋任宏昨晚发表声明,称对港府采纳公署提出的大部分修订建议感高兴,认为当局建议将资料使用者未经授权出售个人资料列为罪行,能够响应公众近日对八达通事件的关注。但他指出,报告未有对敏感个人资料(如瞳孔、指纹等生物辨识资料)采取更严格规管,同时未有授权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对此感到失望。有监察团体赞同政府建议将直销及出售个人私隐列为刑事,但认为需要更明确指明何谓“恶意用途”,避免有人误堕法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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