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官员在日前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办法》)已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资料显示,自愿减排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发展的情况并不乐观,在我国还没有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的 背景下,推动自愿减排会面临哪些困难,办法的出台可能带来哪些改变呢?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该办法讨论制定的清华大学副教授、《京都议定书》CDM执行理事会委员段茂盛。
中国能源报:请介绍一下自愿减排的特点和目前开展的情况,我国为何在此时制定《办法》?
段茂盛:目前全球的自愿减排是个比较松散的市场,不像CDM(清洁发展机制)和欧洲碳交易市场那么规范。以CDM为例,什么项目有资格产生减排量、按照什么标准产生减排量,全世界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减排量产生后转给谁,转到哪个账户里,联合国有一个登记系统可以很清楚地显示出来,想要作假是没有可能的。
现在自愿减排市场面临的问题有几个: 一是标准不统一,包括项目认证的标准、认证机构的标准等。目前全球同时存在多个有影响的标准,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二,也是更重要的问题是透明性比较差。CDM是个透明的系统,自愿减排市场则不同。一个标准可能有一个登记系统,但整个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登记系统。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可能后果呢?一个项目可能根据多个认证标准多次申请减排指标。而且交易的透明性差,减排指标产生后转给谁第三方不知道,一个项目可能卖给好几家。很明显,这样的问题将限制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办法》的最主要目的是规范自愿减排市场,提高透明性。如果市场不够透明,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买方的积极性就会被挫伤。透明性提高了,大家对市场也就更有信心了。此外,如果需要的话,也可能出台自己的标准。现在买方多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机构,使用的标准也多是国外的,比如黄金标准。但国外的标准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上只有自己的标准才能更好地考虑到我国的国情。
中国能源报:目前我国还没有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限制,如何保证自愿减排的需求?《办法》对此是否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段茂盛:诚然,没有量化的上限,买方就缺乏购买的动力。但自愿减排的实质就是买方并没有法律义务进行减排,是自愿为环境保护做贡献。现在自愿减排市场的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的活动或大的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自愿购买减排指标,做碳中和。
应该注意的是,排放上限是履约市场存在的前提,但对自愿减排市场而言不是必须的。自愿减排靠的是自觉,这导致自愿减排的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为什么自愿减排市场的规模比履约市场小的重要原因。
创造自愿减排市场的需求,这不是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办法针对的还是规范市场的问题。
中国能源报:关于自愿减排的定价问题,您怎么看?
段茂盛:价格和标准是分不开的。因为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价格也不一统一,不同的标准下所产生的减排量有较大的价格差异。一般而言,标准严格的话,价格比较高,反之则低一些。但从总体上看,自愿减排市场上的减排指标价格和强制市场相比是比较低的。
在自愿减排市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碳交易所的平台和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自行进行场外交易,这和CDM是类似的。交易平台并不解决定价的问题, 它针对的是市场的透明性问题。但透明性提高了,也有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避免价格的过度波动。
中国能源报:目前关于碳交易试点的讨论很多,按照行政区域还是行业来试点观点不一,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国际上有何经验?
段茂盛:首先应明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指的是强制减排市场,而不是自愿减排市场。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有一个基础条件,就是基础数据的获取。必须首先知道相关的企业排放了多少,才能够进行交易,但这些基础数据我们目前还比较缺乏。此外,各个行业的数据基础不一样,同一个区域里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基础也不一样,大的企业可能好一些,小的企业可能差一些。
欧洲具有丰富的碳排放权交易经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按照设施来做的,比如发电机组或工业生产线达到一定的排放量后,就要进入排放贸易系统。欧洲有它自己的一套核算方法,原因是欧洲的统计基础比较好而且法律完善。我们欠缺的恰恰是统计这一块。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政策选择,基础的统计必须搞好,这是前提。
本报记者 王晓岚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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