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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医疗机构乱购药品将按假药论处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20日17:57
  中广网兰州10月20日消息(记者张孝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日下发通知,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监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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