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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中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全面统一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21日17:19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 韩洁 徐蕊)中国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中国继2008年初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中国最后一个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也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的内外资企业将实现真正意义的统一税制。

  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中国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国内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中国自1994年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剩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1日对媒体公开表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中国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设立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面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但两项税费开征20多年来,一直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国务院曾专门发布通知,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此次统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最后一个不平等税收待遇被消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说,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中国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也意味着中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更趋完善。

  专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当前中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今年前三季度中国经济同比增长10.6%,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数据显示,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根据国务院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不仅适用国务院1985年和1986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也都适用于外资企业。

  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统一,难免社会上担心这一转变会影响外资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均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在中国经营的外资企业也必将从中受益。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中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刘克崮表示,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政治环境稳定,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诸多有利因素使得中国仍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刘尚希认为,相对于一国吸引外资的条件,税收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中国已经实现其他多个大税种内外资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相比之下,此次开征的两个税费税率较低,对外资实际影响很小。

  据介绍,中国目前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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