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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猝死温泉池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2日07:45
  本报记者刘建本报实习生王慧芬

  上海居民吴先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海南旅游期间,不幸猝死于所住宾馆的温泉池底。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但遭到了拒绝。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8月,47岁的吴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旅游之前,单位委托旅行社为参加此次旅游的全部人员购买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吴先生和数十位同事一同抵达海南的第二天,晚上21时许,有游客在其下榻的宾馆内的温泉池底(水深80公分)发现了昏迷状态且呈仰躺姿势的吴先生。虽经抢救,但吴先生还是不幸死亡。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派人员到现场勘查鉴定,排除了他杀、自杀等因素,最后结论为吴先生猝死。事后,吴先生的家属根据吴先生生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方一再强调,吴先生死亡的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亡,而是猝死。所谓猝死,根据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而吴先生家属的代理律师却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解是狭隘的,猝死并非一定是由疾病引发,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吴先生猝死不属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作为拒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且保险免责条款中也没有就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保险金13万元。

  审判长荚振坤认为,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根据吴先生生前的医疗记录,没有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不能认定吴先生的猝死是由疾病所致。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吴先生家属13万元。

  本报上海10月21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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