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醉酒把本忘,酒醒悔恨在铁窗”,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人大代表杨益明无视法律法纪的行为最终让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赔出巨额款项17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这是一名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职责。身为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水富益明装卸公司法人代表的杨益明却与他的弟兄们在酒足饭饱后忘记了当初那句“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神圣承诺,呼朋唤友在歌厅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砸毁歌厅财物,破坏公共秩序。
2009年11月28日 21时许,杨益明与王某、姜某等5名社会弟兄在水富县城某饭馆吃饭喝酒后,醉意浓浓的杨益明邀约大家到该县一个KTV唱歌尽兴。因歌厅的包房已满,未及时安排杨益明等人到包间,其便认为老板在戏弄自己,声称自己是水富沙坪的老大,要求必须马上安排,杨益明边说边出拳殴打业主,跟随的几位同伙趁势而上,对歌厅上前劝阻的服务人员进行殴打。在该歌厅唱歌的四位民警知晓后,对杨益明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谁知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更加猖狂肆虐,杨益明带头对歌厅内的物品、装饰等设施乱砸乱毁,现场民警见事态无法控制,遂请求“110”指挥中心派员制止,此时吆喝着打人砸物几近疯狂的杨益明等人眼里哪有警察,一边打警察,一边呼朋唤友帮忙斗殴。邪不敌正,最终以杨益明为首的八名寻衅滋事犯被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公安局增援民警绳之以法。
杨益明酒后带领同伙在歌厅胡作非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达175924元。在诉讼过程中,经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所有赔偿款项已由杨益明自愿给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永善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杨益明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杨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