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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制定农村房屋管理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3日10:18
  本报记者 朱磊

  农村房屋流转中不断涌现的纠纷、城乡接合部存在的违章建筑、“小产权”房整治中面临的难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日益显现,并引发社会的关注。

  “应尽快制定农村房屋管理法。”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国农村热点法律问题研究座谈会上,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发出这样的呼吁。

  2009年以来,由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织的调研小组,专门就农村、农民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调研小组梳理了目前农村中的一些热点法律问题,而农村房屋管理问题就是此次研究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

  调研小组发现,近年来因农村宅基地引发的诉讼有上升趋势。

  据佟丽华介绍,由于近年来农村有很多拆迁行为,拆迁后一些农村居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加之我国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使得一些原本已经履行完毕的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出卖人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他举例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年该类案件只有1起,而2009年前9个月就接到此类案件7起。

  对于城市近郊和一些“城中村”中存在的违章建筑,佟丽华则忧虑地表示,这些违章建筑为城市近郊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他列举了一些“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卫生环境差,一些住户将垃圾、废物随处丢弃;水电气超负荷运转,基础设施老化;潜伏消防隐患等。

  “违章建筑的泛滥归根结底还是政策以及管理的滞后带来的。”佟丽华说,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处理不好也将引发社会矛盾。

  在佟丽华看来,相关法律缺失是造成目前农村房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现有法律仅对我国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农村房屋的内容几乎没有。”佟丽华说,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已于1994年7月出台,并于2007年8月进行了修正,而有关农村房屋的开发、建设、转让、租赁、抵押等事宜却缺乏规范。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佟丽华告诉记者,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绝大多数省市并未对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作出规定,实践中依据的主要是各市、县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我们在研究各地的规范性文件后发现,各地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自建房层高限制、农民建房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划分等几个关键性问题上均无一致性规定。制定农村房屋管理法,首先就要对农民自己建房的申请、审批、规划和房屋质量的监管、确权等加以明确规定,让农村宅基地建房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佟丽华说。

  “如果不及时在立法层面对农村房屋的权属、建造及转让等加以明确和调整,由农村房屋衍生出来的问题将越来越多,会使管理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佟丽华认为,应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尽快制定农村房屋管理法,让农村房屋的建设及流转等问题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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