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了审计范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草案有关规定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地方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比例过高,不利于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建议提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提出异议,三日的申诉期限较短,建议适当延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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