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以受贿罪被起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新因收受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港币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新,58岁,乌鲁木齐市人,大学文化,原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指控,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王新担任广东发展银行(下称广发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该行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便利,在处置广发行的不良资产中,为侯明(另案处理)代理的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汉国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港币80万元及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
现经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对王新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80万元港币的事实予以认定。案发后,王新的家属退回赃款港币15万元、人民币57万元。
法院另查明:2006年9月27日,汉国公司副总经理王占汶以运泰公司的名义购置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RX350型越野车交给侯明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将该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并通过侯明的亲属告知王占汶将车取回。
对于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能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法院不认同检方的指控。
法院认为,从该车的权属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认定此行为构成受贿的理由并不充分。王占汶、侯明均未承认该车是贿送给王新的,且该车尚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王新对该车亦未取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支配权,因此不能认定王新使用侯明提供的汽车的行为构成受贿。
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新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在被侦查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判决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广东省检察院扣押的人民币26万元、港币15万元以及广东中院扣押的人民币31万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记者/刘冠南实习生/齐沫)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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