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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应随车辆折旧依年递减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0月27日01:09
  明晰了车船税是一项财产税,就没有理由对同一辆车始终以同一税率征税。车辆会无可避免地一年比一年贬值,那么既然这项财产本身始终处在贬值过程当中,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随之逐年递减。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对于调整的理由,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是相同的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10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与之前传出并引发质疑的“除1.0升以下车型有所减少之外,其余级别的征税上限都将大幅上调”完全不同,提交人大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所规定的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如此一来,既与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排量保持了一致,也避免了“变相涨价”的公众质疑。如果说,这是在公众提出质疑之后进行的税法草案微调,那么这种尊重民意的精神无疑值得肯定。

  众所周知,现在的“车船税”,原来是叫“车船使用税”。公众可能会有些想不通:我买车交了购置税,我上路交了燃油税,怎么一年一度还要交什么车船使用税?我使用自己的车凭什么还要向国家交税?实话实说,不止普通公众有这样的疑惑,就连税务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车船使用税时也会感到很头疼,短短十几条的“暂行条例”,并没有告诉他们征税目的何在,于是只好去死记硬背其“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007年,“车船使用税”改称“车船税”之后,不只是名称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该项税收的性质。车船税从此成为典型的财产税,而不再以是否使用作为征税前提,不再是一种行为税。明晰了这个概念之后,将本次车船税立法对税率的调整目的解释为“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我就非常疑惑,因为这应该是消费税干的活,而不应该是财产税干的活——车船税不应该成为一项“万金油税”。事实上,现在的购置税政策已经在履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法目的了,何必又要车船税来多此一举呢?

  所谓财产税,顾名思义应该是依据财产的价值征税,此前因为车辆价值不好评估所以一直实行定额征收,这可以理解;现在为了照顾公平,又准备依据排量不同而分档计征,也未必不可。因为汽车作为一项财产的价值,与其排量大小确实基本成正比,尽管依据排量来评估车辆价值,同样只是一种简易的粗估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可是,动辄扯上“节能减排”,却似乎扭曲了车船税作为一项财产税的本质。

  更重要的是,明晰了车船税是一项财产税,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同一辆车从新买直到报废,始终以同一个税率征税。因为车辆基本是没法做到保值增值的,而必然会无可避免地一年比一年贬值,那么既然这项财产本身始终处在贬值过程当中,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随之依年递减。这一点,在“车船税暂行条例”升级为“车船税法”时,不应该被立法者忽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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