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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官杀官”案再起波澜 投案自首可否免死?

2010年10月30日23: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3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在办公室里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案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审、二审中,宣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裁定发回重审。局长能否活命?三年前他究竟因何杀人?都给人们都留下悬念。

  投案自首可否免死?

  湛江“官杀官”案再起波澜

  □徐胜利 本报记者 田加刚

  发自广东湛江

  在死刑复核的关口,宣雄的命终于保住了。这位曾经的渔业局局长,因故意杀害其同事——一名副局长,引起媒体、社会乃至当地党政机关的极大关注。

  日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此案作出如下裁定: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一审、二审中,被告人宣雄均被判处死刑。截然不同的结果使这起“官杀官”案再起波澜。

  副局长办公室殒命

  3年多前,广东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楼里传出了一宗震惊全社会的凶杀案。

  当日上午,该局副局长陈振华在假日值班期间被人杀害,陈尸其办公室内。10时51分,该局局长宣雄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宣雄供述:2006年12月30日,他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

  “不能让他(陈振华)这么威风,要想个办法置他于死地。”当日下午,宣雄购买了扳手,藏在了办公室的抽屉中。宣雄事后称,每每这样想时,思想斗争很激烈,内心也很痛苦。“买扳手的时候,心想如果不杀陈振华,也可以拿回去修水龙头。”

  整个元旦假期,杀与不杀的念头在宣雄的脑海中频繁更迭,直到2007年1月3日再度看到陈振华。

  “这电脑很漂亮啊。”9时许,在陈振华的办公室,宣雄趁其不备,掏出了裤袋中的扳手,用力向陈振华后脑砸去。宣雄随后在办公桌上拿了张报纸,包好扳手与裁纸刀,走出了陈的办公室,关上了木门与铁门。

  宣雄开着摩托车回到家中。他把扳手与裁纸刀用自来水洗净,藏在了二楼杂物间的工具箱里。约10时,宣雄拨通了妻子李艳霞的电话,让她迅速回家。

  回到家中的李艳霞,听到丈夫刚刚在办公室杀死了人,她一下子蒙了。

  案发后李艳霞劝丈夫自首。宣雄在家人的陪同下,于案发当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凶杀动因广受争议

  宣雄为何要向陈振华举起屠刀?种种凶杀动机的猜测也随之而来。

  据宣雄事后交代:作为单位“二把手”的陈振华,常常在一些非公开场合说“宣雄已经56岁,快到退休年龄了,他的位置马上就由年富力强的我来做了”等等的话,他对此非常愤怒,最终下了杀陈振华的决心。事发前不久,当地政府将调整局级领导班子,曾派人到该局考察干部,宣雄和陈振华是仅有的两名被单独谈话的官员。在民意测验中,陈振华的呼声较高,“因为陈接替宣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但也有人对此说法表示怀疑:“宣雄当时已经56岁半,而陈振华是51岁。虽然作为‘二把手’的陈振华很有可能接替他,但也不是绝对的。而且就算接替,也是正常的新老交替,有杀人这样血海深仇的可能吗?”

  甚至还有人表示,就算真要下手,似乎也没有必要自己在单位办公室动手,“而且杀人之后立刻就投案自首,看上去不符合逻辑。”

  陈振华的妻子陈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命案可能涉及更复杂的原因。她说陈振华生前发现宣雄在任遂溪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谋私利,肆意侵吞国家财产。陈振华生前曾告诉过她,宣雄把渔船的指标油私卖给加油站,还少报并挪用海滩涂收费。同时,把渔政海监的罚款私分并利用旧船报废、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实际把渔船卖掉)骗取国家补助款。

  陈女士介绍了如下情况:2003年-2004年,海洋与渔业局装修办公室,宣雄挪用部分资金去装修自己的楼房;建设江洪渔政办公大楼没有招标,他将工程批给自己的亲戚建;有关渔民转产转业的资金使用,国家补偿一户就是80万元,而经宣雄之手后却远远少于这个数。

  2004年至2006年,国家对当地人工鱼礁项目总共拨款1200-1300万元,一共分为两部分:一是江洪600万元,成立鲷鱼保护区;二是北潭鲎保护区,由陈振华申请的钱。工程都被宣雄承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了,有人透露能获利50%。

  “2004年,陈振华和另一副局长共同向遂溪县纪委揭发过有关宣雄的经济问题,只是后来不了了之。”陈女士说,宣雄的经济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多年来尽管上级也来查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有结果。

  这其中有一件事情,给陈女士的“印象很深”。2006年11月27日—28日,国家海洋局来遂溪县检查“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工作中,询问鲎自然保护区与江洪码头为何没有建设,宣雄却在检查组到来之前,被当地谢欧生副县长通知去医院住院,避而不见国家海洋局。“以前渔民的补贴都没拿到手,宣雄被抓起来以后,现在渔民才陆陆续续拿到补贴。”

  “而宣雄的亲妹妹在遂城开金城宾馆,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的一切招待、住宿、举办培训班等都由金城宾馆包办。”

  当地人也普遍反映:“宣雄是一个很精明的人,他搞了很多钱,最起码有几千万。”

  案发后,陈女士也曾经向纪委、检察院举报宣雄的经济问题,并向法院反映过陈振华举报宣雄贪污的事。她坚信是宣雄不满陈振华举报自己而心生怨恨,才下此毒手。时至今日,陈女士的举报并没有得到当地执法部门的重视。

  一二审判处死刑

  不过,“局长杀死副局长”的案情一出,旋即吸引媒体、社会乃至当地党政机关关注。一审、二审中,被告人宣雄均被判处死刑。庭审中,宣雄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一审、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控辩双方主要就宣雄“在作案期间是否犯有精神病”展开辩论。

  2007年5月1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宣雄除了承认“杀人”之外,对杀人细节等问题一概称“头晕不记得”。他说自己和陈振华并无矛盾,只不过工作中对一些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已。

  庭审中,宣雄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几份证据,称宣雄有神经官能症,曾患抑郁症。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宣雄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宣雄患精神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

  2008年1月,宣雄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审理此案,宣雄重新提出精神病鉴定。2009年4月21日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对其于2007年1月3日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行为能力。

  鉴定机构提出建议:由于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也就是说此时的表现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建议量刑酌情考虑。对此,陈女士则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实行回避,不可对案件的判决量刑提出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建议。

  二审法院最后未采纳辩护意见,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2010年10月20日,陈女士在网上浏览到一则“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死刑复核裁定发回重审”的帖子,说的正是她丈夫被害的案子。

  她感到很奇怪,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她一点消息都不知道,法院也没有通知她,对于文中所说的凶手与她已达成赔偿调解,更是不知情,因为她根本没跟宣雄的家人谈过赔偿问题,因为她相信法律会还她一个公道。

  “他家里人就是想花钱买命,我才不见他们呢,我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还我一个公道的。”陈女士说,一个凶手能够事先准备好工具、选择合适的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如此周密,怎么可能是精神病?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什么还要等这么久?“说是自首,为什么自首前把财产转移,我申请法院执行一审中宣判的民事赔偿时才发现凶手家里根本没有什么财产,房屋也早被查封。”

  二审之后,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如今,杀人后的宣雄能否活下一条命,再次给人们留下猜想的空间。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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