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73亿美元热钱遭严查
■本报记者 李雨谦
随着央行重启加息政策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加强,有关“热钱流入”的种种猜测再次升温。而国家外管局最近通报了针对“热钱”的专项整治行动,无疑是一记打击“热钱”的重拳和释放了一次监管信号。
六家银行遭通报
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管局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的专项行动,加强了对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违规跨境流动资金的打击。
10月28日,外管局通报称,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达73.4亿美元,已立案和处罚违规案件178起。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外管局对银行结售汇、短期外债、离岸金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有部分银行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其中有六家银行被外管局点名通报,分别为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农行成都光华支行、 建行江门市分行、中行宁波镇海支行、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此外,外汇管理局强调要继续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10月27日,外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依法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
抑制“热钱”需辅助措施
“国家外管局此次高调宣布专项整治‘热钱’的结果,意在警告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操作业务时一定要符合规定,严控‘热钱’流入路径。在‘热钱’流入预期强烈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尤为必要。”一位外资银行外汇分析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0月19日,央行宣布了30多个月以来的首次加息,不少业内人士担心,中美利差的进一步拉大,将会加剧热钱流入压力。
兴业银行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本报记者表示,要想有效遏制“热钱”的流入,首先必须明确吸引它的目标要素,而利差非热钱流入的主因。
他认为,一个强有力的反证是,今年以来,中美利差一直是稳定的,但4—6月份国际资本是流出的,外汇占款从此前的2000多亿元一直下降到1100亿元,而7—9月份外汇占款则逐月增加,从1700亿元迅速增加到接近3000亿元。在前后的反差之间,唯一发生变化的是6月19日央行表态要“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这次表态点燃了市场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造成国际资本流入速度加快。“因此,是升值预期而非加息,才是国际热钱流入的主要动力。”
为避免双重紧缩政策效应的叠加,加息之后,作为中美利差拉大后的辅助措施,鲁政委称,还需要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波动幅度,动态调整国际资本管制措施。在国际资本管理中,强化以主体为主的黑白名单管理制度,以便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能够继续方便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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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3150万港元,结汇资金申报用途为购地保证金,实际上是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贷款,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为28位境内个人办理跨境收汇业务,其中20人和8人分别从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汇后立即结汇划转给某境内个人,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国银行西宁古城台支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8530万港币和2820万港币,结汇资金用于资本投资,超出该公司经营范围,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暂停结售汇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为多家中资银行办理信用证进口代付业务12笔,共计2698万美元。该行在未通知中资开证银行的前提下,将对上述中资银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其境外分行,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2月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香港某居民办理结汇1100万港元,用于购买非居住用房,违反国家关于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本结汇35笔共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未严格审核或依法留存结汇凭证等,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42笔,金额折合26.5万美元;辖属鼓楼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延期付汇业务,合计3笔,金额折合294万美元。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上述各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