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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医院请人盖门诊楼 需付租金为造价4倍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02日16:47
  中新网商丘11月2日电 (吴扬 张扬)“仅仅盖了一座2800平方米的门诊楼,就丢了一所医院,这叫什么事!”近日,河南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一职工向记者抱怨说。

  盖一座门诊楼,搭进了一所医院。此话从何说起呢?

  据介绍,2006年,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拟盖一座门诊大楼,并将原来的部分门诊楼装修改造。于是,医院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的杨某签订协议,由杨某出资完成院方要求的工程。协议规定:全部门诊楼交付使用后,院方自次月起每月25—30日支付杨某使用费16.8万元,使用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产权归医院所有。

  按照这一协议,20年间,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需要向这座造价不足900万元的门诊楼,支付高达4000多万元的租金。许多职工对此极为不满。“我们为医院已经奉献了几十年,现在,在自己的医院里行医还要交租金,我们决不答应!”一位老职工气愤地说。

  转眼到了2008年,医院新的领导班子成立,职工对此事反映强烈,他们认为28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20年要交4032万元的租金太不公平,就是按“天价”1万元1平方才2000多万元。强烈要求医院领导尽快解决此事,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医院领导十分重视,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商讨此事。

  2008年4月14日,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杨某协商后,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付款方式由原来的按月支付使用费变更为一次性付费,付费方法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因改变付款方式对原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另加评估报告确定金额的10%补偿金,确定为一次性付款金额”。“为保证此协议的履行,乙方(医院)向甲方(杨某)支付800万元整履行首付款”。

  此协议一签,医院员工奔走相告,额手称庆。他们认为,对房产的评估最多也就800多万,再加上10%,也不到1000万。所以,当医院号召职工集资还款时,员工非常踊跃,仅三天时间就集资1000多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院方想象的方向进展,问题出在评估环节。

  按照新协议的约定,双方到郑州找到了一家评估公司,但在就什么内容进行评估时,双方发生了分歧。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认为,你建的是楼房,当然是就按所建楼房进行评估。杨某则认为,应对20年的租金进行评估。

  这里涉及了两个概念,成本重置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成本重置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及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所谓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按照前一种评估方法,评估价仅1000万元左右,按照后一种方法,评估价则要高出许多。医院方显然希望采用前一种方法(成本重置法)评估资产,而杨某则要求评估机构采用后一种方法(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由于对评估对象的理解不同,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008年7月,在职工的强烈要求下,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按重置法确认原告(医院)与被告(杨某)联建门诊楼等项目的价值,并在原此基础上履行2008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协议。

  2010年9月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采用成本重置法评估的被告(杨某)所建门诊楼等项目价值为841.7万元,与原告(医院方)应支付被告租赁费4032万元“差别巨大”,原告所诉要求按重置法评估门诊楼等项目资产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这一诉讼不仅没有达到院方的预期目的,反而让医院赔进了7万元的诉讼费、8万元的评估费。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对记者说,医院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是不允许由个人承建工程牟利的,也就是说,个人是没有资格承建医院门诊楼的。杨某以个人名义与医院签订合同建门诊楼显然不当。

  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商丘市是当地一家老牌的国有医院,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是该市一所集治疗,临床,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拥有员工千余名。

  据悉,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就此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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