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假币犯罪新司法解释呈五大变化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03日07:37
  本报记者周斌本报见习记者卢杰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假币犯罪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仅有6项条文,但与之前假币犯罪司法解释相比,在包括假币犯罪的范畴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解释二》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变化1:“国家货币”改为“真币”

  在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行为的理解上,《解释二》较199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做了三项改动,将“国家货币”改为“真币”;对变造货币的行为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将“升值”修改为改变价值。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将“国家货币”修改为“真币”,主要是考虑到境内外货币同等保护的需要。而变造货币不以“升值”为条件,是因为实践中变造货币的情况较为复杂,除剪贴拼凑之外,还有挖补、涂改等方式,此类行为虽未必在面额上有所升值、张数上有所增加,但明显不属于毁损币,应当纳入变造币范畴。

  变化2:制造真伪拼凑货币要重罚

  真伪拼凑货币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假币形态,且呈迅速蔓延趋势。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假币和变造假币犯罪,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制作真伪拼凑货币如何处理?《解释二》明确规定此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而伪造货币罪的处罚远重于变造货币罪。

  “如此认定是考虑到,真伪拼凑货币虽然存在局部变造,但并非完全取材于真币,在用材上与真币不具有同一性,真伪拼凑货币总体上属于伪造的货币。”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么做也符合立法本意,而即便认为真伪拼凑货币中确实存在变造行为,但因制造真伪拼凑货币同时触犯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变化3:扩大假币犯罪对象范围

  《解释一》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限定为“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而《解释二》将境外货币的限定词调整为“正在流通的”,将国内不可兑换的境外货币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

  这位负责人说,对境外货币予以同等保护,符合当前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假币犯罪,特别是在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的背景下,强调对外国货币的刑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变化4:纪念币纳入假币犯罪对象

  《解释二》将普通纪念币连同贵金属纪念币一概纳入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其法律依据何在?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以假币犯罪打击非法制售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不存在罪刑失衡的问题。因为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货币具有法定性。从国际惯例看,贵金属纪念币没有流通性,但是具有法偿性,即货币发行机构对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负有法偿义务。而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符合货币犯罪的侵害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货币的公共信用。

  变化5:排除停止流通货币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以诈骗罪追究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行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对伪造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两个方面均与伪造货币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