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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男子闯入前女友卧室威胁:要么和好或给三万

来源:青年时报
2010年11月04日01:31

  要么和好要么给三万 否则挨三刀

  失恋男子入室粗暴行凶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建检 邵茜

  时报讯 “要么和好,要么给我三万。否则,就在你脸上划三刀。”一男子恶狠狠地踹开门,冲着房里的女人大吼。

  就是这么一脚让男子陷入非法侵入住宅罪。

  失恋男闯入前女友卧室

  发狠威胁女方与其和好

  男子姓余,42岁,河南人,在老家有老婆儿子。30岁后,他几乎都在外打工,和妻子感情不融洽。去年5月,余某在建德打工时,结识了一个34岁的女人叫聂蓉(化名),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甚甜蜜。可惜好景不长,同居四个月后,聂蓉提出分手,和一个叫林坤(化名)的男子好上了。

  余某很不甘心,10月18日下午两点多,余某来到聂家,见大门虚掩,便溜了进去。屋里卧室门紧锁,余叫了几声聂蓉,没有人回应,于是,他一记飞踢,猛地踹开了卧室门。

  聂蓉从梦中惊醒,眼前站着怒气冲冲的余某。

  余某单刀直入:“你必须和我和好,不准和那个男的在一起。”

  “我说没什么好谈的,都已经分手了。”聂蓉直接拒绝。

  余某很不爽,“我们俩在一起,我在你身上花了3万多块钱,怎么能说分开就分开?要么给我3万元,要么在你脸上划三刀,不然你就和我和好!”余大吼。

  聂蓉也懊恼了:“我没钱,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你快走吧。”

  “那你就不要出这个门了,除非答应和我和好!”余某恶狠狠地说,马上搬了一张凳子坐在卧室门边守着。

  见到女方男友醋意大发

  用酒瓶碎片划伤两人脸

  聂蓉好说歹说,余不依不饶,愣是不让聂蓉出门。

  聂蓉想了个主意:“我要上厕所。”

  “不行,水桶里解决。”余某说。

  就这样纠缠了4个多小时,直到傍晚6点多,聂蓉的现任男友林坤来找她吃饭。

  聂蓉见到男友,不顾阻拦地要冲出去。余某醋劲一上来,揪住了聂蓉的头发,捡起地上酒瓶砸碎在她脸上乱划。林坤前来帮忙,和余某扭打成一团。余某又拿玻璃碎片在林坤的脸上划了好几条,直到他满脸是血才罢手,心满意足地离开了。

  聂蓉和男友构成轻微伤,聂蓉随即报警。

  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报捕

  昨天,余某被建德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捕。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以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但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报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从全案事实看,余某是非法侵入聂蓉住处,并阻止她走出住处,长达4小时,同时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罪的够罪标准在轻伤以上,而这两人是轻微伤,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定罪标准是在被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不满24小时的,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一般要6个小时以上。

  但从本案事实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案发地点在聂蓉住处,同时限制聂蓉自由的时间不长,这个案子里,余拘禁了4个小时,殴打行为时发生在非法拘禁结束的时候,而他的主观用意是为了恢复关系,所以不够非法拘禁罪。因此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更为妥当。

  此外,余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且具有伤害行为,情节严重。如果罪名成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链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一个犯罪手段,例如小偷闯入私人住宅后为了偷东西,但没有偷到东西或者偷盗金额不大,够不上盗窃罪,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来定罪。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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