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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太极集团回应称,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因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对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 见2日A19版
直评
曲美不赔的底气何来
太极集团为不赔偿所作的辩护词掷地有声,“西布曲明胶囊是2000年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依法注册、生产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太极集团意思大概是:只要一个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就是合格的。至于在这种标准之下,产品是否仍然具有危害性,对不起,生产厂家只对“国家标准”负责,而不对“危害性”负责。
“国家标准”就像一根救命稻草,也是太极集团敢于坦陈“无赔偿计划”的底气来源。这跟三鹿奶粉事件还不一样,乳品“国家标准”可没让滥用三聚氰胺,但在减肥药市场,“国家标准”可是允许使用西布曲明的。某种意义上说,太极集团自可以借此全身而退。
对于“国家标准”,药监部门也可能不无苦水,毕竟人类对一些化学成分的认识水平是随着时间慢慢积累的,发达如美国,不也是最近才勒令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下架吗?如果说“国家标准”有错,那只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有限性的错。
然而,生命健康遭到侵害,赔偿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借由曲美事件,我们理应获得的进步是,从制度层面对诸如此类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梳理和规制,包括保障公众的诉讼和赔偿权。
摘编自《长江日报》11月2日文/张若渔
求实
曲美不赔偿监管再失分
太极集团该不该赔偿曲美的消费者,显然不是由厂家自己说了算的事情。如果有消费者能够确切证明因服用该药而使健康受到了明显损害,则厂家是否应该赔偿至少应由法院裁定。
在此问题上厂家敢于如此表态,有关部门的态度含糊、处置措施不够明确应是主要因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叫停西布曲明不像是通知,更像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指导”。问题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大事化小,将风险轻飘飘地“一说而过”,作为国家监管部门显然绝对不应该这样。即便说,当初批准生产西布曲明药品并无过错,企业生产销售这样的药品符合所有规定,换言之,西布曲明药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只是当时科技不彰的结果,但并不代表生产企业对此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更不代表监管部门可以替企业推卸责任。
在西布曲明药品问题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理应以大局为重,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人体后遗症和“社会后遗症”,处置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预后”,不能试图以一份温和的《通知》便息事宁人。依笔者看,在下架西布曲明药品的问题上,被太极集团甩在后面的药监部门已经失分很多;而就善后问题,仍在继续失分。
摘编自《羊城晚报》11月3日文/郭之纯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