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云涛 |
监督公安法院司法诉讼 检察机关获“尚方宝剑”
省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剑斩”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新快报记者 尹辉 实习生 魏小莉
广东若出现“躲猫猫”,检察机关将介入监督。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这个有着“尚方宝剑”之称的法规将授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司法以及自身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警方立案不侦?检方重点监督
昨日,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介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要进行监督,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是否应当监督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决定》明确规定,要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进行重点监督。
办案久拖不决?检方建议换人
梁灿盛介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和纠正违法意见,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较多的检察建议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监督对象往往不予重视,有的甚至拒绝接受。
对此,《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灵活地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梁灿盛表示,对于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则是一条很具有刚性的监督措施。
监狱非正常死?检方介入监督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包括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等。针对其中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昨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表示,被监管人员有三类,一是看守所里的羁押犯罪嫌疑人,二是监狱里的犯人,三是劳教人员。他说,过去由于立法的缺位,导致检察机关在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这一块的监管不到位。
王学军表示,为防止“躲猫猫”、“喝白开水死”这类个案的发生,广东检察机关将联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情况进行研究,届时拿出具体可行的监督细则。
两月内未侦查?书面说明理由
监督程序被细化。例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保证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有利于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知情权不够、违法线索发现难等问题。
该条第二款又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梁灿盛表示,“两个月”、“书面”的刚性条款,在国内法律监督内容上是首次规定。
无视检方监督?
追责主管人员
《决定》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不依法接受检察院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