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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向66米! 江苏水利厅行政许可杜绝“人情”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04日07:29
  依法行政巡礼

  本报记者姚芃

  2010年初,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拟在盐城港射阳港区建设风电装运码头工程。工程共建设4个5000吨级的泊位和两个工作船泊位。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在江苏省水利厅组成专家组评审时被“搁浅”。

  因为专家们认为,该工程设计不符合射阳河整治等水利规划;码头及其后方堆场、道路等占用的滩地属于河道行洪的一部分,工程建设抬高了滩地高程,影响河道行洪;码头为直立式挡墙结构,影响河道行洪;码头面高程偏低,工程自身防洪安全得不到保障。

  工程设计和防洪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原建设方案进行了修改、优化和完善。码头向南后退66米处,码头由直立式挡墙结构调整为高桩墩式结构,码头与海堤之间原来采用引堤相连改为采用引桥连接,消除了码头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同时确保了码头工程自身防洪安全。最终,通过专家评审,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这一案例佐证了《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法规处副处长曹东平介绍说,江苏省水利厅每年要审批近400件水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涉及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比如建桥梁、码头,这些许可项目都比较大。这些行政许可都要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作出决策。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在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中没有实行规范化管理,没有规定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引入责任追究制度,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随意指定,缺乏资格约束;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分散;评审专家职责不清,造成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随意性很大,时常出现评人情报告的情形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评审的质量,进而严重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为提高行政许可决策水平,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确保依法行政,江苏省水利厅2009年实施了《水行政许可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对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实行规范化管理。

  办法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予以严格规定。对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六是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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