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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试水海洋生态补偿 污10平方公里赔2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1月05日16:41
海上溢油(资料图片)

  中广网济南11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2010年)国内外发生多起海上溢油事故,让海洋环境面临着空前考验,同时也凸显出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的软肋。为弥补这一空白,海洋大省山东出台国内首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情况连线山东台记者单亮。

  主播: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也制定了多部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在这个背景下,山东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将起到什么作用呢?

  记者:虽然有如此多海洋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出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难、处罚难、追究难等问题。这使海洋生态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还缺少对损害标准的认定。山东省这次出台,就是缓解长期以来海洋受污之后的补偿难题。

  [1] [2] 主播:“用海必补,损害必赔”,只有严格奖罚措施,才会真正保护环境。那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山东今后将如何处罚,处罚的资金又将如何支配?

  记者:按照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征缴后,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成,除省级留成50%外,县级可分成35%,市级仅分成15%。省级留成资金分别用于省本级和补助各市、县的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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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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